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告 湯文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聖豈金雅美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0,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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