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告 湯文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聖豈 、 金雅美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0,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鈞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告 湯文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聖豈 、 金雅美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0,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