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40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4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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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金榮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金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死亡,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胡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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