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0號債權人 陳俊昌 債務人 蘇湘涵 即水秀國度蔬.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所示,水秀國度蔬福園非屬獨資商號,請台端具狀更正債務人並增列法定代理人。
二、債權人之聯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