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胡素麗 被告 宋育慈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99年度審簡字第41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