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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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99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世明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易字第1990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9年12月3日經上訴人即被告王世明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上訴人王世明於99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王世明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以裁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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