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4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惠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周佳佩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