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45號聲請人 詹素貞 (即 詹萬能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羅楊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