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