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選派臨時董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史惟亮 紀念音樂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劉樹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最近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最新一次改選董事之情形。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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