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劉慶裕 被告 許榮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3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