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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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貝里斯商WISESEATECHNOLIGYCO.,LTD.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郭心瑛 律師 徐思民 律師被告 蔣尚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尚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⑴人民幣66萬元,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台幣)則為3,097,380元(人民幣×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人民幣兌換新台幣之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693=3,097,380元);⑵港幣44萬元,折合新臺幣為1,656,160元(港幣×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港幣兌換新台幣之港幣現金賣出匯率3.764=1,656,160元);⑶美元66萬元,折合新臺幣為19,395,420元(美元×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之美元現金賣出匯率29.387=19,395,420元);⑷新台幣10萬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4,24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