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劉賴偉 被告 呂遠志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421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詐欺、行使變造私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宋家瑋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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