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79號原告 葉榮淇 被告 葉榮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3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