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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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51號原告 陳茲慧 被告 王文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不服先後提起抗告及聲明異議,分別由台灣高等法院於同年8月12日以105年抗字第1369號駁回抗告、同年9月10日裁定駁回異議確定,該項駁回異議裁定已於同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