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99號原告 徐黛妮周黛妮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 律師被告 周仲棣 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 律師
蘇家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智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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