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0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鄧硯丞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105年度助字第43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
43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助字第4353號指揮執行,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對於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諭知上開裁判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