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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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34號聲請人 羅裕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監護人與監護宣告之人的監護關係即告終了。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因受監護宣告之人 許月嬌 於民國103年2月8日死亡,此有本院103年
3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監護職務已告終了,本院亦無從審究本件聲請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