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四號
原告丙○○被告戊○○
甲○○乙○○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三樓丁○○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三樓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國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