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06號聲請人 曾喬盟 相對人 王惠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惠茵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
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之清償,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4年8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惠茵於104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
,約定104年9月20日清償,並簽發本票一紙交由聲請人收受。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抵押借款雖由其具名借用並設定抵押,惟相關借款協商及借款取款皆由其夫 朱丁裕 為之,如確實借到錢亦是入朱丁裕戶頭,雙方約定借款當時,即約定由朱丁裕直接還款,印象中應該也有還錢,且朱丁裕也曾經開立支票予聲請人,因其與朱丁裕已離婚,究竟朱丁裕取得多少借款,有無還款及款項為何,請向朱丁裕詢問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50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69-11│雜│44.92│全部│├──┼───┼────┼────┼───┼─┼────┼────┤│002│臺南市○○○區○○○段│269-13│雜│113.80│全部│├──┼───┼────┼────┼───┼─┼────┼────┤│003│臺南市○○○區○○○段│269-25│雜│1.74│全部│├──┼───┼────┼────┼───┼─┼────┼────┤│004│臺南市○○○區○○○段│269-26│雜│157.25│全部│├──┼───┼────┼────┼───┼─┼────┼────┤│005│臺南市○○○區○○○段│269-27│雜│156.33│全部│├──┼───┼────┼────┼───┼─┼────┼────┤│006│臺南市○○○區○○○段│269-28│雜│154.75│全部│├──┼───┼────┼────┼───┼─┼────┼────┤│007│臺南市○○○區○○○段│269-29│雜│153.16│全部│├──┼───┼────┼────┼───┼─┼────┼────┤│008│臺南市○○○區○○○段│269-30│雜│153.19│全部│├──┼───┼────┼────┼───┼─┼────┼────┤│009│臺南市○○○區○○○段│269-31│雜│154.03│全部│├──┼───┼────┼────┼───┼─┼────┼────┤│010│臺南市○○○區○○○段│269-32│雜│154.83│全部│├──┼───┼────┼────┼───┼─┼────┼────┤│011│臺南市○○○區○○○段│269-33│雜│155.6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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