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55號原告 林俊慧 上列原告因退休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書狀抬頭載為「還我公平、正義與權益狀」,似係有向相關機關「陳情」之意,惟書狀卻又記載「被告」為「中華民國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狀末並表明本書狀遞狀對象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如此似又有提起訴訟之意,若原告意在陳情,請予補正說明,本院將轉送有司依法處理;若原告意在起訴,則請補正書狀抬頭為「行政訴訟起訴狀」。
二、依原告書狀意旨,係在請求「自民國六十九年起應得之每年一個半月年終慰問金」,則原告是否曾向相關機關申請而未獲准許,並經原告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例如訴願程序)?若然,請原告補正相關文件字號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若原告並未曾向相關機關申請,亦未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則請原告補正敘明所謂「自民國六十九年起應得之每年一個半月年終慰問金」之具體金額為何,以及列明計算式及提出相關計算依據,並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內具體載明。
三、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亦未據原告繳納,請於上開補正期限(5日)內繳納,並提出上開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
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繳、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