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9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被告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所示,聲請人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101年8月21日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且向本院具狀呈報清算人為洪志明,並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409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故本件自應以洪志明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313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年11月14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景湖民勤101湖簡1038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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