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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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武允 讓代理人 黃俊六 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偉介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101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一、二中關於債務人 武允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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