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丙○○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巷3之3號、臺中市○○區○○路○○巷9之3號、臺北市○○區○○路○○○巷○○號,均非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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