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 簡瑞民 代理人 王國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99年5月1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9年11月1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6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11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0年6月10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王資惠┌───────────────────────────────────────────────────┐│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2│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3│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4│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