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55號原告 邱文祥 原告與被告 洪桂蘭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4,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jkl'u5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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