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原告 陳語柔 被告永利鑫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隆愛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2,774元。
嗣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何宗霖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秋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