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原告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原告 吳政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佳豪 被告 吳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