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佑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佑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陳俊佑拾獲他人遺失之財物,未能循合法途徑處理,反予侵占入己,本屬非是,復於偵查之初否認犯行,消耗司法資源,惟終能坦承面對己非,態度尚可,目前尚未與告訴人 林凌賢 達成和解,其前無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以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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