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592號聲請人 鄭淑娟美商艾恩斯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美商艾恩斯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以民國106年12月21日北院隆民譯106年度司司字第592號通知命其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06年12月26日送達聲請人,茲已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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