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董永莉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李克廉律師被告 劉緯湘 原名 吳緯湘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0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9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董永莉部分撤銷。
董永莉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本人之財物交付,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董永莉係昶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定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7樓,負責人為 黃偉書 )會計主任,負責主管昶定公司之會計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並同時擔任 鴻侑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侑公司)之負責人,其配偶劉緯湘則為美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逸公司)之董事兼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母 劉錦鍛 )及鴻侑公司之股東,且由董永莉負責鴻侑公司及美逸公司之財務資金調度及會計事務。董永莉趁其擔任昶定公司會計主任職務、保管昶定公司銀行存摺、支票簿及輕易接近使用昶定公司、黃偉書印章之機會,竟為挪用昶定公司款項出借他人以賺取利息,及為美逸公司、鴻侑公司營運周轉之需要,或為償還向他人借得款項等目的,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及商業負責人明知設立公司並未收足股款,仍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而以不實之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股款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之犯意,而分別為下述之行為,其中於下列(一)至(三)所為之行為,因而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下稱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下稱中國商銀新店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景美分行(下稱合庫銀行景美分行)、萬泰商業銀行(下稱萬泰商銀)陷於錯誤,交付之金錢合計超過新台幣(下同)1億元以上:
(一)董永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87年12月16日起至94年2月2日止(詳細行為時間各如附表三至九所示),利用保管昶定公司銀行存摺與公司代表人黃偉書印章(俗稱 小章 ),且可藉機取得或暫時保管昶定公司印章(俗稱大章)之機會,未經授權,盜用昶定公司及黃偉書之印章蓋印於空白取款條上,進而填寫如附表三至九各所示之金額加以偽造後,連續持向昶定公司所開設之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商銀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合庫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萬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提領現金或轉帳匯至美逸公司、鴻侑公司籌備處等與昶定公司並無業務往來之第三人而行使之,使相關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昶定公司確有請求提領現金及匯款之意,而如數交付或匯出如附表三至九所示之款項,共計227,549,902元,足以生損害於昶定公司、黃偉書及前揭銀行。
(二)董永莉因挪用前開款項,造成昶定公司之現金不足以支付往來廠商錄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錄森公司)貨款,董永莉乃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法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向錄森公司誆稱昶定公司一時資金不足,須以信用狀付款,隨即盜用昶定公司大、小章以偽造國內信用狀申請書,再於93年12月6日及同年月16日,分別持前開偽造之國內信用狀申請書向上海商銀、萬泰商銀承辦人員申請開立金額各4,356,529元及500萬元之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而行使之,致上揭銀行陷於錯誤,核准簽發信用狀,錄森公司嗣並持前開信用狀兌領款項,足以生損害於昶定公司、黃偉書及上海商銀、萬泰商銀。
(三)董永莉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之概括犯意,利用昶定公司代表人黃偉書出國接洽業務之機會,向黃偉書佯稱為恐黃偉書出國期間公司突有資金需求,屆時有向上海商銀申請貸款之必要,使黃偉書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事先在昶定公司上海商銀短期抵押擔保、短期信用擔保、中期信用擔保等授信貸款額度之動用申請書上蓋印及簽名。而董永莉明知昶定公司於斯時並無實際貸款需求,竟於93年3月11日、94年3月23日,先後持前開動用申請書表示昶定公司申貸之需求,而向上海商銀申請動支貸款46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致上海商銀承辦人陷於錯誤,核撥上開款項匯入昶定公司帳戶,董永莉即以此方法暫時遮掩昶定公司資金缺口且利繼續挪用。
(四)董永莉為取得現金以掩蓋昶定公司資金缺口,明知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支存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空白支票67張,昶定公司並無開立予如附表二所示受款人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基於侵占及偽造支票供行使之用之概括犯意,於90年3月間起至94年1月間,將其所保管之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支存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空白支票共67張侵占入己,並連續以在前開空白支票發票人欄盜蓋昶定公司大、小章、自行填寫發票日、金額、受款人等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共67張,再連續將前開支票持向不知情之他人供作調借款項之擔保之用,待發票日屆期,持票人再分持前開支票向上海商銀請求兌付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使上海商銀因而為昶定公司支付合計60,135,941元之款項,致生損害於上海商銀、昶定公司及黃偉書。
(五)董永莉與劉緯湘(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均明知設立公司應確實收足股款,始得持文件向主管機關據以申請公司登記,詎董永莉、劉緯湘明知鴻侑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共同基於以不實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而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93年10月間,由董永莉以鴻侑公司股東名義、挪用昶定公司款項(即如附表六編號14至19號所示部分,至劉緯湘就款項來源為挪用昶定公司款項一節並不知情)之方式,將股東應繳股款合計500萬元匯入日盛銀行信義分行鴻侑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暫時充當該公司各股東之股款,以作為設立登記之驗資證明用,並製作填載業已收取股款500萬元不實內容之鴻侑公司資產負債表,再檢具前開資料委請不知情之 蔡啟德 會計師辦理相關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蔡啟德會計師即依據上開帳戶存摺存款之內容,在其業務上所查核製作之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載明上開股東業已繳足,復檢具相關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事宜,因而使承辦之公務員將鴻侑公司業已收足公司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卷宗公文書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昶定公司訴請暨臺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是以下所引證據,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無意見,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該得採為證據,合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董永莉除否認附表二編號53、61號之支票係遭其侵占並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外,就前揭如何因負責昶定公司會計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及擔任鴻侑公司負責人之職,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業務侵占、及商業負責人故意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以不實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設立公司之股款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等犯意而為上開各該行為等事實,迭於偵查中、原審法院審理時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在卷,核與告訴公司之代表人黃偉書指訴如何遭被告董永莉以上開方式詐取、侵占、偽造私文書及有價證券並持以行使等情大致相符,並有昶定公司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昶定公司中國商銀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昶定公司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昶定公司萬泰商銀00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相關支票影本、被告董永莉所登載之支票帳簿影本,相關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匯款回條影本、昶定公司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號支存帳戶對帳單影本,上海商銀放款動用申請書影本,萬泰商銀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影本,上海商銀信用狀通知書影本,美逸公司相關資料、昶定公司登記案卷、 世峰 公司登記案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99年4月28日(99)兆銀新店字第89號函檢附相關傳票單據影本6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99年4月30日上永和字第0990000080號函檢附昶定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在96、97年之往來明細資料,原審法院99年5月18日勘驗筆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分行99年7月30日合金景存字第0990002998號函檢附昶定公司0000000000000帳戶91年9月及92年7月之交易明細資料等在卷可資佐證(詳見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及偵查卷㈡15至19、原審卷㈣12至26頁、卷㈤60至67、75至81、180至181、卷㈥127至129頁、昶定公司登記案卷、世峰公司登記案卷),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信前開事實為真實。
二、被告董永莉雖否認附表二編號53、61所示之支票係由其所盜開,並辯稱:這2張支票係依據黃偉書之指示開立,伊沒有偽造該等支票云云。惟查:依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指稱:公司在94年報帳時,發現編號53、61這兩筆發票上的記載品項很奇怪,看不出做何使用,如果是我們公司自己用的消耗品,不可能買這麼多、單價這麼高的IC,這比我們公司出的成品單價還要高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27頁),而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昶定公司之銀行存款明細帳及進貨明細帳,均無與附表二編號53、61號所示支票有關之記錄,僅在資料中有消耗費之記載,亦有相關勘驗筆錄及相關轉帳傳票及發票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五第127、139至142頁),本案並無何跡證足徵此二筆交易係經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授意被告董永莉進行,且被告董永莉就如附表二編號53、61號所示支票為其所開立一節亦不否認,是應認附表二編號53、61號所示之支票係被告董永莉未經告訴代理人同意而擅自盜用昶定公司大、小章而偽造,被告董永莉前開辯解,既乏實據,自無足採。
三、又刑事訴訟法並無許檢察官得就所起訴之被告或犯罪事實,以言詞或提出「補充理由書」方式加以變更(包括擴張或減縮)之規定。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若對業經起訴而具有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以言詞或提出「補充理由書」方式為部分之擴張者,若該補充理由書未表明係『追加起訴』之旨,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其所謂『補充更正』之論敘並非追加起訴,應僅在促使法院為之注意,而非訴訟上之請求,合先敘明。茲就蒞庭檢察官擴張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蒞字第14336號)部分敘明如下:
(一)蒞庭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就被告董永莉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 乙存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匯款轉出資金明細,增列「新增0-1、日期88年11月30日、金額5,000,060元」、「新增0-2、日期88年11月30日、金額5,000,060元」、「新增0-3、日期88年11月30日、金額4,000,050元」、「新增1-1、日期89年1月5日、金額1,400,030元」、「新增1-2、日期89年1月18日、金額1,200,030元」、「新增1-3、日期89年1月20日、金額1,800,060元」、「新增1-4、日期89年3月15日、金額30,000,320元」、「新增1-5、日期89年3月20日、金額6,524,833元」、「新增1-6、日期89年3月27日、金額1,650,030元」、「新增1-7、日期89年5月10日、金額224,030元」、「新增1-9、日期89年7月12日、金額7,500,100元」、「新增1-10、日期89年7月21日、金額3,200,050元」【至「新增1-8」部分,其犯行為被告所坦承,列附表三】,經查:
1、「新增0-1」、「新增0-2」、「新增0-3」部分,固有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存簿影本在卷可佐,惟被告董永莉否認該等資金係遭其所挪用,而依卷附上海商銀檢附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三第187至192頁)所示,該3筆款項係於88年11月30日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乙存帳戶取款,再分別以匯款人 吳素英 、 馬如慧 、董永莉名義,將5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匯入世峰公司帳戶,證人即世峰公司財務董事 黃淑鑾 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則證稱:(檢察官問:依照資料顯示,世峰公司農民銀行寶橋分行帳戶在88年11月30日有取得以 吳景英 、馬如慧、董永莉的名義各別匯入新台幣500、500、400萬元,這三筆匯款你是否知道?)時間太久,我不太清楚,且現在世峰公司搬了很久,我找不到資料。不過世峰公司在88年11、12月應該已經公開發行股票...所以如果是匯入公司帳戶,可能是向世峰公司買投資的股票之類,也有可能是認購世峰公司現金增資的股份,才有可能匯進公司帳號中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79頁背面),而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董永莉就該等匯入世峰公司帳戶之款項有擅自挪用之行為,檢察官指訴被告董永莉就上開3筆款項亦有擅自挪用之不法行為,自屬無據。
2、「新增1-1」、「新增1-2」、「新增1-3」、「新增1-4」、「新增1-5」、「新增1-6」、「新增1-7」、「新增1-10」部分,經提示各該款項予告訴代理人黃偉書辨認後,經告訴代理人黃偉書答稱:這些部分確實並非董永莉挪用之部分等語(見原審卷六第29頁背面至30頁),是此部分款項要難認有遭被告董永莉挪用。
3、「新增1-9」自昶定公司帳戶取款750萬元匯款至汶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汶太公司),係用以支付證人 黃峰山 投資汶太公司之認股款,固經蒞庭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予以擴張,並有相關匯款單(見原審卷三第201頁)及汶太公司陳報狀(見原審卷五第186頁)附卷可憑,然被告董永莉否認有挪用此筆款項,而由相關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前開款項與被告董永莉有關,亦無從認定被告董永莉因前開匯款而獲取任何利益,而證人黃峰山為昶定公司股東,現則因另案經檢察官通緝在案,且業已離境等情,有昶定公司登記卷宗、相關前科記錄及入出境資料在卷可參,告訴代理人黃偉書復自承:昶定公司之廠房係向證人黃峰山承租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25頁背面),顯見證人黃峰山與告訴公司亦有資金往來之情,是被告董永莉辯稱前開款項係因黃峰山與黃偉書聯繫而匯款等語,即非全然無據,是此部分款項亦無從逕認係被告董永莉所挪用。
(二)蒞庭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就被告董永莉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現金提領明細,增列「新增0、日期88年12月21日、金額4,200,050元」,惟經提示該筆金額予告訴代理人黃偉書辨認後,經告訴代理人黃偉書答稱:昶定公司確實有投資 志浩 買股份,所以此部分應不是董永莉挪用之部分等語(見原審卷六第30頁背面),是此部分款項自難認有遭被告董永莉挪用。
(三)綜上以觀,前開蒞庭檢察官所擴張之部分不成立犯罪,難認與上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此部分既未經提起公訴或追加起訴,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四、關於被告董永莉已回補金額之認定:
(一)被告董永莉以個人名義、美逸公司名義、或以支票或他人匯款方式(詳細時間、金額、方式、轉入之銀行帳戶等,詳如附表十至十四所示),回補昶定公司因而遭挪用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董永莉供承在卷,並經告訴人昶定公司所承認(見偵查卷㈡第529至535頁),此外並有相關銀行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匯款通知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等在卷可佐(見偵查卷㈠第424至481頁、485至550頁),堪認被告董永莉確已償還如附表十至十四所示之款項予昶定公司。
(二)又附表十五編號1、3、5、7至12所示款項,被告董永莉供述係由其所回補昶定公司遭挪用之款項,告訴代表人黃偉書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表示不爭執該等款項係由被告董永莉所回補等語(見原審卷㈥第32頁、第33頁背面、第59頁),此外並有相關匯款單影本、存款、取款憑條影本、開戶資料、匯款申請書影本、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列印單及全戶戶及資料查詢單等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㈤第50至52、163至176、228-2、231至234、卷㈥第25至27、45至46、52至53),堪認此部分款項亦係由被告董永莉償還予昶定公司。
(三)再附表十五編號2、4、6所示款項,被告董永莉雖供稱該等款項亦係由其所回補昶定公司遭挪用之款項,惟告訴代表人黃偉書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則爭執:如果是被告董永莉匯的,應有匯款單等語(見原審卷㈥第32、33頁),經查:上開款項,分別係由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上海商銀新店分行以現金方式存入,送款人則均填昶定公司,有存款憑條影本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㈤第164至166頁、第171頁、第173頁、第175頁),經核對上開三紙存款憑條影本書寫內容,與被告董永莉、告訴代理人黃偉書均陳稱為被告董永莉所撰寫之存款憑條(見原審卷㈤第50至52頁),字跡甚為相近,本院認被告董永莉所稱該等款項均係由其填寫存款憑條所匯回一節較為可採,是此部分亦應算入被告董永莉償還昶定公司之款項。
(四)附表十五編號13、14、15所示款項,依被告董永莉供稱係由其所匯入回補昶定公司遭挪用之款項等語,並提出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被告董永莉銀行存摺影本、 董永銘 銀行存摺影本、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影本、匯款回條影本等(見原審卷㈠第64至65頁、第67至69頁、第79頁)附卷可佐,堪認被告董永莉此部分所供為真實,該等款項亦均應列入被告董永莉償還昶定公司之款項。
(五)至蒞庭檢察官於98年7月2日提出之補充理由書(97年度蒞字第16161號),固增列載「附表I:被告董永莉補回昶定公司款項尚無法確定金額部分」,其中除附表「I一、編號4」、「I二、編號8、14、20、21、27、31、33、37」、「I三、1、2、4」部分業經本院認定確係由被告董永莉所回補外(詳如前(一)至(三)),其餘部分被告董永莉雖供稱亦係由其所回補昶定公司遭挪用之款項云云,惟關於「I三、3」所示款項,經原審法院函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後,經函覆稱:並無客戶存入現金新台幣15萬元之紀錄,有該行99年4月7日(99)兆銀新店字第68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㈤第48頁),自難認被告董永莉有回補此筆款項;又其餘款項經原審法院函詢相關銀行後,固有相關匯出、匯入及存入等資料在卷,而可認確有該等款項匯入、存入昶定公司銀行帳戶之事實,惟告訴代表人黃偉書否認該等款項係由被告董永莉所匯回,而依卷內相關資料所示,匯款單上所載匯款人或存款單上所載送款人姓名部分,並非記載被告董永莉或被告董永莉之親友,已難遽認係被告董永莉所匯入,且經核對相關存款憑條、匯款單內容之字跡,與被告董永莉、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所陳稱為被告董永莉撰寫之存款憑條字跡均不相同,難認係被告董永莉所撰寫,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等款項係由被告董永莉指示委託何人匯回,是此部分均難認為係被告董永莉償還昶定公司之款項,一併敘明。
(六)又被告董永莉固另稱附表十七編號1至5所示款項「3,000,000」、「1,900,000」、「1,669,900」、「1,700,000」、「1,300,000」,均係其依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指示,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故應算入償還昶定公司款項範圍部分云云,惟告訴代表人黃偉書否認有指示被告董永莉為昶定公司匯款與潤得公司。茲查:被告董永莉供稱如附表十七所示五筆款項均係由其取自 劉威志 、美逸公司帳戶存款,再匯入潤得公司,並提出相關匯款單及美逸公司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附卷(見原審卷㈠第66頁、第70至76頁),固堪認確有於如附表十七編號1至5各所示時間,分別取自劉威志、美逸公司帳戶取款,再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等事實,而證人即世峰公司財務董事黃淑鑾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固亦證稱:當時係因董永莉說昶定公司還有潤得公司的貨款沒有收到,而汎盟公司還有一些款項要給潤得公司,伊即把汎盟公司收到的錢以潤得名義轉給昶定公司,昶定公司再用汎盟公司名義把錢還給伊,作一次循環交易,要作這樣交易,是董永莉打電話跟伊說的等語(見原審卷㈥第236頁),惟潤得公司自92年12月起至93年8月間,銷貨與汎盟公司之金額合計26,875,918元(不含營業稅);汎盟公司自92年9月起至同年12月間,銷貨與昶定公司之金額合計1,181,212元(不含營業稅);昶定公司自93年8月起至同年9月間,銷貨與潤得公司之金額合計25,028,000元(不含營業稅),此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9年4月12日函覆光碟資料在卷(見原審卷㈤第56至57頁)可參,以前開潤得公司銷貨與汎盟公司、汎盟公司再銷貨與昶定公司、昶定公司再銷貨與潤得公司之交易鍊而言,交易時間並不相近、汎盟公司銷貨與昶定公司之金額僅一百餘萬元,亦顯低於潤得公司銷貨與汎盟公司、昶定公司銷貨與潤得公司之金額,則前開交易鍊核與一般循環交易之特性並不相合,證人黃淑鑾前開證述是否無誤,實屬可疑,況以前開汎盟公司銷貨與昶定公司之狀況觀之,昶定公司僅需支付汎盟公司1,181,212元,被告董永莉又如何為昶定公司清償積欠汎盟公司貨款之利益計算而匯出顯高於該金額之9,569,900元(即附表十七編號1至5合計總金額),再者,告訴代表人黃偉書否認有指示被告董永莉匯出該等款項,而被告董永莉所提出之匯款單匯款人均係泛盟公司而非昶定公司,形式上觀之,亦難認係昶定公司為清償特定款項所匯出,是本院認該5筆匯款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被告董永莉償還昶定公司款項。
綜上,被告董永莉所辯要係圖卸刑責之詞,並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董永莉上揭犯行,堪予認定。
五、比較新舊法:
(一)刑法部分:被告董永莉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參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經查:
1.關於罰金刑,依被告董永莉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左:五、罰金:一元以上」及當時有效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換算新台幣後,最低額為新台幣30元。惟被告董永莉行為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規定,自應以被告董永莉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董永莉。
2.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此次刑法修正時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因舊法連續犯以一罪論(裁判上一罪),僅科刑上得加重其刑,而依新法,本案被告董永莉多次所涉犯行(詳後述),應數罪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董永莉。
3.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於修正後業已刪除,本案被告董永莉所犯下列各罪,有牽連犯之關係(詳後述),依修正前即被告董永莉行為時之刑法規定,應從一重論罪;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被告董永莉所犯前揭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刑法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董永莉。
4.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經比較適用新舊法,新法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本院暨所屬法院96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亦同此意旨)。
5.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應整體適用被告董永莉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董永莉較為有利。
(二)商業會計法部分: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被告董永莉行為時之該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之該法第71條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董永莉,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銀行法部分: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係指合於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已實施終了之後而言,若其完成後法律有變更者,方有刑法第2條適用之問題。又按所謂連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構成同一之罪名而言,在刑法評價上,經論以一罪為已足。本件被告董永莉犯罪行為是在87年12月16日至94年3月23日間,而銀行法於93年2月4日修正施行,被告董永莉既係出於一個詐欺銀行犯意,而以各種詐術向銀行詐騙,使銀行將財物交付,因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罪名,自應就被告董永莉犯罪行為終了時之法律為處斷,而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六、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銀行法於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25條之3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係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得利)罪、第339條之3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得利)罪、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得利)等罪之特別規定,應予優先適用。又銀行法第125條之3之罪,其立法目的在嚴懲對銀行施詐且犯罪所得龐大之重大詐欺行為,以維持金融秩序。而詐欺取財(得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得利)、常業詐欺取財(得利)等罪,並未以所得財物(利益)之金額或價值多寡,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其於連續對銀行所為之詐欺行為,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總額,達新台幣(下同)一億元以上,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詐欺取財(得利)罪,或論以常業詐欺取財(得利)罪者,因刑罰權單一,對金融秩序所生危害,與以一詐欺行為取得者,並無二致,自應依銀行法第125條之3之罪處斷,始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台上5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另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亦即偽造有價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918號、31年上字第40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是核被告董永莉就犯罪事實一(一)至(三)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銀行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之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就取款條、國內信用狀申請書部分),至盜蓋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一(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至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最高法院31上字第88號判例意旨參照)。就犯罪事實一(五)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設立公司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董永莉與劉緯湘就犯罪事實一(五)部分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董永莉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為間接正犯。公訴人認被告董永莉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三)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被告董永莉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三)部分行為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對金融秩序所生危害甚鉅,應適用特別法之銀行法第125條之3規定,業如前述,公訴人據以起訴之法條尚有未洽,惟公訴人據以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上開事實,基本社會事實核屬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董永莉可能觸犯上開罪嫌,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又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本案附表三編號「新增1-8」經蒞庭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予以擴張,另犯罪事實欄一(五)部分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因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部分有修正前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董永莉,依據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均附此敘明。
(四)被告董永莉就前開多次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占等犯行,時間均緊接,犯罪方法均大致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被告董永莉前開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201條第1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之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重論以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罪。
(五)原審對被告董永莉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判決附表B編號27所示支票號碼「0000000」、金額「7,828,800元」之支票乙紙,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被告董永莉所偽造(理由詳後述),原判決認被告董永莉亦有偽造系爭支票,並計入挪用昶定公司之款項,自有未洽;(二)原判決認附表G編號19所示款項(日期「910507」、金額「900,000」)係被告董永莉自昶定公司中國國際商銀新店分行帳戶領取之現金,並計入挪用昶定公司之款項,惟此筆挪用款項業經認定於原判決附表F編號69所示款項(日期「910507」、金額「900,000」),原判決重複列計被告董永莉向銀行詐領之金額,亦有未洽。是被告董永莉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附表B編號27所示支票非其所偽造,為有理由,惟主張原判決附表B編號53、61之支票非其所偽造,暨主張以泛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部分,應計入已歸還昶定公司之款項,則無理由。惟原判決就被告董永莉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董永莉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偵查、審理中坦白承認大部分犯行,且於犯行遭發覺前償還部分款項,另審酌被告董永莉利用擔任昶定公司會計主任之職務之便,竟為一己之私,即長期、大量及以各種方式挪用昶定公司款項,所因而挪用及詐得之款項甚鉅,對昶定公司所生損害程度及對金融秩序及社會大眾所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均非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偽造如附表二所示支票67紙,均為偽造之有價證券,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為沒收之諭知。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按法院審判之範圍,在公訴之場合,應以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之事實)為基準。而訴經提起後,若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而撤回起訴,然非依該規定撤回起訴者,法院仍應依法予以審判,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而未予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又刑事訴訟法並無許檢察官得就所起訴之被告或犯罪事實,以言詞或提出「補充理由書」方式加以變更(包括擴張或減縮)之規定。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若對業經起訴而具有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以言詞或提出「補充理由書」方式為部分之減縮者,因非屬訴訟上之撤回起訴,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法院不得僅就檢察官於審判中主張減縮後之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之事實於不顧。
(二)公訴意旨另認:被告董永莉除偽造前開如附表二所示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支存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空白支票67紙外,另有基於業務侵占及偽造支票供行使之用之概括犯意,將支票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空白支票(即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16、22、23、25、27、29、30、31、32)共11紙侵占入己,並連續以在前開空白支票發票人欄盜蓋昶定公司大、小章、自行填寫發票日、金額、受款人等之方式,而偽造該等支票並持以行使。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保管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印章及公司代表人黃偉書印章之機會,除向銀行詐領前開如附表三至九各所示之金額外,另有於88年4月30日、89年4月7日、88年11月18日、89年12月1日、91年5月7日向昶定公司設於中國商銀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分別持偽造之取款單,以現金提領之方式向中國商銀新店分行分別詐領100,000元、50,000元、38,000元、100,000、900,000元(即原起訴書附表七編號4、5、7、8、19)。因認被告董永莉就此部分亦涉犯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及業務侵占等犯行。
(三)經查:
1、就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16、22、23、25、29、30、31、32部分:訊據被告董永莉堅詞否認有偽造該等支票之行為,而遍查卷內資料並無何支票影本或被告董永莉手帳資料等足資佐證被被告董永莉確有此部分偽造支票行為,蒞庭檢察官於98年11月27日提出之補充理由書(98年度蒞字第14336號)亦敘明查無證據資料可認定為被告董永莉所侵占或偽造,告訴代理人對此亦表示無意見,是自難認被告董永莉就此等部分有何犯罪可言。
2、就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部分:訊據被告董永莉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並辯稱:當時黃偉書與勤鑫公司老闆 彭淑暉 熟識,昶定公司與勤鑫公司間有相關之循環交易,該紙支票伊係依據黃偉書之指示開立,用以支付昶定公司積欠勤鑫公司之貨款,伊沒有偽造該紙支票云云。而查: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固稱:編號27這筆是董永莉私下跟勤鑫公司的交易,這筆沒有實際貨品,只有金流。我們公司出貨沒有這筆交易,這筆是假交易,是董小姐跟勤鑫公司私下交易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7頁背面),惟依證人即勤鑫公司會計人員 郭樺蓁 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勤鑫公司與昶定公司間有交易往來,勤鑫、昶定有互相開發票、支票給對方。
就與編號27號所示支票有關之發票、進貨單、採購單、出貨單,發票是我開的,是我的筆跡。相關採購資料是傳過來後,我會交給老闆彭淑暉,她決定如何處理,我是聽她的指示辦理。有依彭淑暉指示去昶定公司找董永莉,是去拿支票或拿發票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84至185頁),此告訴人代理人黃偉書於本院100年8月17日準備程序時亦稱:昶定公司與勤鑫公司有過交易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背面),是被告董永莉所辯昶定公司與勤鑫公司確有交易往來等語,即非無據,而依卷附勤鑫公司所開立予昶定公司之統一發票(日期92年8月22日、金額7,456,000元,見原審卷五第136頁)、昶定公司進貨單(數量160,000PCE、單價46,600、金額7,456,000,見原審卷五第137頁)、昶定公司採購單(採購日期92年8月20日、數量160,000PCES、單價46,600、金額7,456,000、稅額372,800、總金額7,828,800,見原審卷三第101頁)、勤鑫公司出貨單(品名NE-IC-0001AU、數量160,000PCS,見原審卷三第102頁)等文件顯示,昶定公司確有於92年8月20日向勤鑫公司採購商品,勤鑫公司則有依約出貨及開立統一發票,該批商品並有於92年8月22日入昶定公司倉庫,依此,昶定公司 嗣開立 發票日為92年11月27日、金額7,828,800元之支票乙紙交予勤鑫公司,應屬正常交易往來之情形,要難僅因被告董永莉於昶定公司上開採購單、出貨單上列名為負責聯絡人,即遽論本件交易為虛偽,而昶定公司為支付上開貨款因而簽發該紙支票交予勤鑫公司,自難謂係屬偽造,告訴人代理人黃偉書否認並未授意被告董永莉進行該筆交易,暨否認昶定公司有向勤鑫公司進貨等情,即非可採。
3、就原起訴書附表七編號4、5、7、8、19部分,經核分別與附表七編號1、3、2、6、附表六編號69為同一款項,原起訴書誤列載為不同款項,並計入犯罪所得之金額,容有誤解,被告董永莉此部分經重複列載之金額應予剔除。
4、綜上,被告董永莉被訴此部分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占等犯行,依檢察官所援引之證據,未至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難認被告董永莉就此部分亦涉有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占等犯行,公訴人此部分所指,尚屬無從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行為與被告董永莉所涉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修正前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劉緯湘為被告董永莉之配偶,為昶定公司股東,亦係美逸公司之董事兼實際負責人,並為鴻侑公司大股東,其與被告董永莉因經營美逸公司及鴻侑公司亟需款項週轉,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7年12月起至94年2月間止,利用被告董永莉保管昶定公司銀行存摺、支票簿與公司代表人黃偉書印章(俗稱小章),且可藉機取得或暫時保管昶定公司印鑑(俗稱大章)之機會,未經授權,預先將上開大、小章大量蓋用於昶定公司所開設之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萬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等活存帳戶之空白提款憑條上,進而填寫金額加以偽造後,連續持向上開銀行提領現金或轉帳匯款至美逸公司、鴻侑公司籌備處等與昶定公司並無業務往來之第三人而行使之,致各該銀行行員陷於錯誤,以為被告董永莉獲得昶定公司之授權提款或轉匯,而如數交付或匯出如起訴書附表3至9所示之款項共計2億2,862萬7,182元,均足生損害於昶定公司、黃偉書及前揭銀行;被告董永莉、劉緯湘因挪用上開款項,造成昶定公司之現金不足以支付往來廠商錄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錄森公司)貨款,乃由被告董永莉向錄森公司誆稱昶定公司一時資金不足,須以信用狀付款,隨即盜用昶定公司大、小章而偽造國內信用狀申請書,於93年12月6日及同年月16日,分別向上海商銀、萬泰商銀申請開立金額各435萬6,529元、500萬元之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而行使之,致上揭銀行陷於錯誤,核准簽發信用狀,嗣並經錄森公司兌領該款,亦足生損害於昶定公司、黃偉書及上海商銀、萬泰商銀;被告董永莉、劉緯湘復承續前開犯意,利用昶定公司代表人黃偉書出國接洽業務之機會,向黃偉書偽稱為恐黃偉書出國期間公司突有資金需求,使黃偉書陷於錯誤,在昶定公司上海商銀短期抵押擔保、短期信用擔保、中期信用擔保等授信貸款額度之動用申請書上蓋印及簽名,旋於93年3月月11日及94年3月23日,在昶定公司並無實際貸款需求之情形下,先後持向上海商銀申請動支貸款46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致上海商銀陷於錯誤,核撥上開款項匯入昶定公司帳戶,而以此方法暫時遮掩公司資金缺口,並利繼續挪用。被告董永莉、劉緯湘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支票供行使之用之犯意聯絡,於90年3月至94年2月間,將董永莉所保管之昶定公司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支存帳戶空白支票共78紙予以侵占入己,並連續以在其上盜蓋昶印公司大、小章並自行填寫日期、金額、受款人等之方式,偽造如起訴書附表2所示以昶定公司名義所簽發之支票78紙,金額共6,615萬2,013元,持交不知情之他人調借現金或支付款項而行使之。因認被告劉緯湘就此部分與同案被告董永莉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公訴人據以認被告劉緯湘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昶定公司及告訴代理人黃偉書指訴、被告劉緯湘供述及美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董事、監察人資料表、鴻侑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董事、監察人資料表、股東名冊,昶定公司股東名冊,昶定公司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帳戶對帳單影本,昶定公司中國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昶定公司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昶定公司萬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存摺影本、相關帳戶支票影本、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放款動用申請書影本、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影本、上海商銀信用狀通知書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劉緯湘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雖未到庭,然其始終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並辯稱:伊係負責美逸公司及鴻侑公司之業務處理,至於公司財務則均由董永莉負責,董永莉沒有跟伊提過美逸公司、鴻侑公司有資金不足的問題。伊不知道董永莉是否有挪用昶定公司之款項等語。經查:被告劉緯湘前開辯詞,核與被告董永莉於偵、審時供述情節均相符,而觀諸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之指訴內容,僅空泛指摘被告劉緯湘與被告董永莉為共犯,惟對於被告劉緯湘有如何之行為分擔及與被告董永莉有如何之犯意聯絡等節,則付之闕如。而依前所述,以檢察官據以提起公訴及本院調查之相關物證資料,固堪認被告董永莉有前開以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方式挪用昶定公司款項之犯行,惟被告劉緯湘既非主管昶定公司會計事務之人員,對於被告董永莉有以前開方式挪用昶定公司款項是否有所認識或預見,即非無疑,而既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劉緯湘知悉本案被告董永莉挪用昶定公司款項、或有與被告董永莉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實難逕以被告劉緯湘為被告董永莉之配偶、美逸公司董事兼實際負責人、鴻侑公司大股東,即認被告劉緯湘就檢察官起訴之前開部分與被告董永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按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定需達到使事實審審判之法官有「確信」之心證時,方得為被告有罪之判斷。綜上,被告劉緯湘始終否認本件犯行,而本件公訴人所舉前開事證,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劉緯湘共同涉犯此部分犯行,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劉緯湘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劉緯湘有罪之心證,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不能證明被告劉緯湘有本件犯行,依法應諭知被告劉緯湘被訴此部分犯行無罪之判決。
六、原審本同上之見解,以不能證明被告劉緯湘上開犯行,而為被告劉緯湘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劉緯湘既身為美逸公司之經營者,就公司所需資金若干、以何管道籌措、借款條件及還款條件如何、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等,自應有所知悉,其所辯於資金來源毫無所悉,實與公司經營之常情相悖。又觀諸被告董永莉自昶定公司帳戶轉出資金明細可知,自91年3月7日起,即有大筆資金自昶定公司上開帳戶匯入美逸公司,苟美逸公司經營情狀良好,又何以被告董永莉以犯罪行為籌措資金,足認美逸公司當時曾陷入經營不善之窘境,則被告劉緯湘身為經營者自無不知之理。而被告董永莉身為昶定公司之會計,在別無他途可取得資金,唯有藉被告董永莉工作之便挪用昶定公司之資金使用。是被告劉緯湘險就本件犯行,與被告董永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原審遽採被告劉緯湘之辯詞,而認被告劉緯湘上開犯行無罪,認事用法尚嫌未洽云云,惟此依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人證、物證並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劉緯湘就同案被告董永莉前開不法犯行有所認識,並提供助力,且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以資佐證被告劉緯湘確有上開犯行,依前揭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劉緯湘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如主文第3項所示。至被告劉緯湘就鴻侑公司於設立時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部分涉嫌與被告董永莉共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罪名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觀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甚明,而前開被告劉緯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部分均經為無罪之判決,亦如前述,自無從就被告劉緯湘前開涉嫌部分併與審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七、被告劉緯湘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71條,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28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336條第2項、第20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劉緯湘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於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董永莉挪用昶定公司款項總明細┌──┬──────────┬───────────────┬─────────┬──────────┐│編號│項目│摘要│挪用金額(新台幣)│備註│││││││├──┼──────────┼───────────────┼─────────┼──────────┤│1│上海商業銀行 甲存 │盜開昶定公司支票而挪用昶定公司│60,135,941│細目詳附表二│││帳號00000000000000│款項│││├──┼──────────┼───────────────┼─────────┼──────────┤│2│上海商業銀行乙存│自帳戶轉帳匯出而挪用昶定公司款│85,928,602│細目詳附表三│││帳號00000000000000│項│││├──┼──────────┼───────────────┼─────────┼──────────┤│3│上海商業銀行乙存│自帳戶以提領現金方式而挪用昶定│6,177,910│細目詳附表四│││帳號00000000000000│公司款項│││├──┼──────────┼───────────────┼─────────┼──────────┤│4│上海商業銀行乙存│自帳戶以轉帳方式匯款至董永莉私│29,737,572│細目詳附表五│││帳號00000000000000│人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而││││││挪用昶定公司款項│││├──┼──────────┼───────────────┼─────────┼──────────┤│5│中國國際商銀乙存│自帳戶取款再轉匯至特定帳戶而挪│90,371,822│細目詳附表六│││帳號00000000000│用昶定公司款項│││├──┼──────────┼───────────────┼─────────┼──────────┤│6│中國國際商銀乙存│自帳戶以提領現金方式而挪用昶定│3,538,299│細目詳附表七│││帳號00000000000│公司款項│││├──┼──────────┼───────────────┼─────────┼──────────┤│7│合作金庫銀行│自帳戶取款再轉匯至特定帳戶而挪│10,295,697│細目詳附表八│││帳號0000000000000│用昶定公司款項│││├──┼──────────┼───────────────┼─────────┼──────────┤│8│萬泰商業銀行│自帳戶以提領現金方式而挪用昶定│1,500,000│細目詳附表九│││帳號000000000000│公司款項│││├──┴──────────┼───────────────┼─────────┼──────────┤│合計:││287,685,843││└─────────────┴───────────────┴─────────┴──────────┘
附表二:盜開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甲存帳戶(000000000
00000)支票明細┌──┬────┬───┬───────┬────┬───────────┬─────────┐│編號│支票號碼│兌現日│金額(新台幣)│受款人│證據清單│備註│├──┼────┼───┼───────┼────┼───────────┼─────────┤│1│0000000│900305│2,000,000│ 朱莉莉 │支票影本,偵卷㈡第25頁││├──┼────┼───┼───────┼────┼───────────┼─────────┤│2│0000000│900615│1,000,000│ 謝依玲 │支票影本,偵卷㈡第27頁││││││││││├──┼────┼───┼───────┼────┼───────────┼─────────┤│4│0000000│900815│400,000│ 林時忠 │支票影本,偵卷㈡第26頁│起訴書誤繕金額為10││││││││萬元│├──┼────┼───┼───────┼────┼───────────┼─────────┤│6│0000000│900611│500,000│ 洪碩聰 │支票影本,偵卷㈡第28頁││├──┼────┼───┼───────┼────┼───────────┼─────────┤│7│0000000│910401│16,000│朱莉莉│支票影本,偵卷㈡第29頁││├──┼────┼───┼───────┼────┼───────────┼─────────┤│8│0000000│910502│16,000│朱莉莉│付款簽收簿,原審卷㈢第││││││││105頁││├──┼────┼───┼───────┼────┼───────────┼─────────┤│9│0000000│910603│16,000│朱莉莉│付款簽收簿,原審卷㈢第││││││││105頁││├──┼────┼───┼───────┼────┼───────────┼─────────┤│10│0000000│910701│16,000│朱莉莉│付款簽收簿,原審卷㈢第││││││││106頁││├──┼────┼───┼───────┼────┼───────────┼─────────┤│11│0000000│910801│16,000│朱莉莉│付款簽收簿,原審卷㈢第││││││││107頁││├──┼────┼───┼───────┼────┼───────────┼─────────┤│12│0000000│910902│16,000│朱莉莉│付款簽收簿,原審卷㈢第││││││││107頁││├──┼────┼───┼───────┼────┼───────────┼─────────┤│13│0000000│911002│16,000│朱莉莉│付款簽收簿,原審卷㈢第││││││││108頁││├──┼────┼───┼───────┼────┼───────────┼─────────┤│14│0000000│911101│16,000│朱莉莉│付款簽收簿,原審卷㈢第││││││││109頁││├──┼────┼───┼───────┼────┼───────────┼─────────┤│15│0000000│911202│16,000│朱莉莉│付款簽收簿,原審卷㈢第││││││││110頁││├──┼────┼───┼───────┼────┼───────────┼─────────┤│17│0000000│920206│12,000│朱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42頁││├──┼────┼───┼───────┼────┼───────────┼─────────┤│18│0000000│920303│12,000│朱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43頁││├──┼────┼───┼───────┼────┼───────────┼─────────┤│19│0000000│920501│13,000│朱莉莉│付款簽收簿,原審卷㈢第││││││││111頁││├──┼────┼───┼───────┼────┼───────────┼─────────┤│20│0000000│920607│13,000│朱莉莉│付款簽收簿,原審卷㈢第││││││││112頁││├──┼────┼───┼───────┼────┼───────────┼─────────┤│21│0000000│920707│13,000│朱莉莉│付款簽收簿,原審卷㈢第││││││││112頁││├──┼────┼───┼───────┼────┼───────────┼─────────┤│24│0000000│920901│15,000│朱莉莉│付款簽收簿,原審卷㈢第││││││││113頁││├──┼────┼───┼───────┼────┼───────────┼─────────┤│26│0000000│921103│15,000│朱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49頁││├──┼────┼───┼───────┼────┼───────────┼─────────┤│28│0000000│921205│5,000,000│ 黃種坤 │支票影本,偵卷㈡第30頁││├──┼────┼───┼───────┼────┼───────────┼─────────┤│33│0000000│930628│502,000│朱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54頁││├──┼────┼───┼───────┼────┼───────────┼─────────┤│34│0000000│930630│5,000,000│ 德晟 租賃│支票影本,偵卷㈡第32頁││├──┼────┼───┼───────┼────┼───────────┼─────────┤│35│0000000│930701│3,000,000│黃種坤│被告董永莉手帳資料,偵││││││││卷㈡第112頁││├──┼────┼───┼───────┼────┼───────────┼─────────┤│36│0000000│930702│2,000,000│黃種坤│被告董永莉手帳資料,偵││││││││卷㈡第112頁││├──┼────┼───┼───────┼────┼───────────┼─────────┤│37│0000000│930628│502,000│朱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54頁││├──┼────┼───┼───────┼────┼───────────┼─────────┤│38│0000000│930716│770,000│劉威志│支票影本,偵卷㈡第34頁││├──┼────┼───┼───────┼────┼───────────┼─────────┤│39│0000000│930818│700,000│劉威志│支票影本,偵卷㈡第33頁││├──┼────┼───┼───────┼────┼───────────┼─────────┤│40│0000000│930807│1,000,000│ 黃嘉莉 │支票影本,偵卷㈡第35頁││├──┼────┼───┼───────┼────┼───────────┼─────────┤│41│0000000│930807│500,000│黃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55頁││├──┼────┼───┼───────┼────┼───────────┼─────────┤│42│0000000│930801│800,000│黃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55頁││├──┼────┼───┼───────┼────┼───────────┼─────────┤│43│0000000│930712│140,000│黃種坤│支票影本,偵卷㈡第36頁││├──┼────┼───┼───────┼────┼───────────┼─────────┤│44│0000000│930802│1,000,000│黃種坤│支票影本,偵卷㈡第37頁││├──┼────┼───┼───────┼────┼───────────┼─────────┤│45│0000000│930803│1,000,000│黃種坤│支票影本,偵卷㈡第38頁││├──┼────┼───┼───────┼────┼───────────┼─────────┤│46│0000000│930802│185,043│黃種坤│支票影本,偵卷㈡第39頁││├──┼────┼───┼───────┼────┼───────────┼─────────┤│47│0000000│930906│500,000│劉威志│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57頁││├──┼────┼───┼───────┼────┼───────────┼─────────┤│48│0000000│930906│500,000│劉威志│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57頁││├──┼────┼───┼───────┼────┼───────────┼─────────┤│49│0000000│930906│1,000,000│劉威志│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57頁││├──┼────┼───┼───────┼────┼───────────┼─────────┤│50│0000000│930902│500,000│劉威志│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57頁││├──┼────┼───┼───────┼────┼───────────┼─────────┤│51│0000000│930930│1,670,000│劉威志│支票影本,偵卷㈡第40頁││├──┼────┼───┼───────┼────┼───────────┼─────────┤│52│0000000│931101│1,070,000│劉威志│支票影本,偵卷㈡第41頁││├──┼────┼───┼───────┼────┼───────────┼─────────┤│53│0000000│931018│709,170│ 志聰 電子│1、支票影本,偵卷㈡第4││││││││2頁││││││││2、傳票、發票(傳票記││││││││載:消耗費),原審││││││││卷㈤第139、140頁││├──┼────┼───┼───────┼────┼───────────┼─────────┤│54│0000000│931018│3,500,000│黃種坤│支票影本,偵卷㈡第43頁││├──┼────┼───┼───────┼────┼───────────┼─────────┤│55│0000000│931025│4,150,000│黃種坤│支票影本,偵卷㈡第44頁│起訴書誤繕兌現日為││││││││931026│├──┼────┼───┼───────┼────┼───────────┼─────────┤│56│0000000│930910│5,000,000│黃種坤│支票影本,偵卷㈡第48頁││├──┼────┼───┼───────┼────┼───────────┼─────────┤│57│0000000│930901│37,370│朱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57頁││├──┼────┼───┼───────┼────┼───────────┼─────────┤│58│0000000│931001│26,000│朱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58頁││├──┼────┼───┼───────┼────┼───────────┼─────────┤│59│0000000│931101│26,000│朱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59頁││├──┼────┼───┼───────┼────┼───────────┼─────────┤│60│0000000│931217│2,237│朱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60頁││├──┼────┼───┼───────┼────┼───────────┼─────────┤│61│0000000│931018│709,170│志聰電子│1、支票影本,偵卷㈡第││││││││49頁││││││││2、傳票、發票(傳票記││││││││載:消耗費),原審││││││││卷㈢第103頁、卷㈤第││││││││141、142頁││├──┼────┼───┼───────┼────┼───────────┼─────────┤│62│0000000│940103│1,000,000│劉威志│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61頁││├──┼────┼───┼───────┼────┼───────────┼─────────┤│63│0000000│940103│80,000│劉威志│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61頁││├──┼────┼───┼───────┼────┼───────────┼─────────┤│64│0000000│940117│1,000,000│劉威志│支票影本,偵卷㈡第45頁││├──┼────┼───┼───────┼────┼───────────┼─────────┤│65│0000000│940117│1,000,000│劉威志│支票影本,偵卷㈡第46頁││├──┼────┼───┼───────┼────┼───────────┼─────────┤│66│0000000│940117│1,000,000│劉威志│支票影本,偵卷㈡第47頁││├──┼────┼───┼───────┼────┼───────────┼─────────┤│67│0000000│940117│27,951│朱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61頁││├──┼────┼───┼───────┼────┼───────────┼─────────┤│68│0000000│940201│26,000│朱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起訴書誤繕金額為27│││││││審卷㈡第62頁│,951元│├──┼────┼───┼───────┼────┼───────────┼─────────┤│69│0000000│940301│26,000│朱莉莉│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63頁││├──┼────┼───┼───────┼────┼───────────┼─────────┤│70│0000000│940201│1,000,000│劉威志│支票影本,偵卷㈡第50頁││├──┼────┼───┼───────┼────┼───────────┼─────────┤│71│0000000│940201│90,000│劉威志│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62頁││├──┼────┼───┼───────┼────┼───────────┼─────────┤│72│0000000│940121│2,000,000│黃種坤│支票影本,偵卷㈡第51頁││├──┼────┼───┼───────┼────┼───────────┼─────────┤│73│0000000│940128│2,000,000│黃種坤│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64頁││├──┼────┼───┼───────┼────┼───────────┼─────────┤│74│0000000│940202│1,000,000│黃種坤│昶定公司存款對帳單,原││││││││審卷㈡第62頁││├──┼────┼───┼───────┼────┼───────────┼─────────┤│75│0000000│940203│1,000,000│國家企業│支票影本,偵卷㈡第52頁│││││││中心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76│0000000│940125│1,000,000│董永莉│支票影本,偵卷㈡第53頁││├──┼────┼───┼───────┼────┼───────────┼─────────┤│77│0000000│940125│1,000,000│董永莉│支票影本,偵卷㈡第54頁││├──┼────┼───┼───────┼────┼───────────┼─────────┤│78│0000000│940125│1,250,000│董永莉│支票影本,偵卷㈡第55頁││├──┴────┴───┴───────┴────┴───────────┴─────────┤│合計:60,135,941│├──────────────────────────────────────────────┤│註1:本判決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2所指昶定公司遭盜開之支票明細。││註2:起訴書附表2編號3、5、16、22、23、25、27、29、30、31、32所列支票,並無證據足佐係遭被告││董永莉所盜開,應予剔除。│└──────────────────────────────────────────────┘
附表三: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
00)轉匯出之金額┌──┬──────┬────┬──────┬─────┬─────────────┬────┐│編│日期│匯款人│收款人│金額│證據清單│備註││號││││(新台幣)│││├──┼──────┼────┼──────┼─────┼─────────────┼────┤│1│88年12月10日│昶定公司│董永莉│1,000,00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123至125頁││├──┼──────┼────┼──────┼─────┼─────────────┼────┤│新增│89年5月15日│昶定公司│董永莉│11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存摺存款│臺灣臺北││1-8│││││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影│地方法院│││││││本,原審卷㈢第129、198、19│檢察署檢│││││││9頁│察官98年││││││││度蒞字第││││││││14336號││││││││補充理由││││││││書所增列│├──┼──────┼────┼──────┼─────┼─────────────┼────┤│2│89年9月1日│昶定公司│ 三興 建設股份│5,000,06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28至││││││││129頁││├──┼──────┼────┼──────┼─────┼─────────────┼────┤│3│90年3月5日│董永莉│ 潘國聲 │5,000,06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30至││││││││131頁││├──┼──────┼────┼──────┼─────┼─────────────┼────┤│4│90年3月15日│昶定公司│潘國聲│3,000,04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30、││││││││132頁││├──┼──────┼────┼──────┼─────┼─────────────┼────┤│5│90年4月4日│董永莉│萬利營造股份│2,0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33、││││││││134頁││├──┼──────┼────┼──────┼─────┼─────────────┼────┤│6│90年4月17日│董永莉│潘國聲│2,0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33、││││││││135頁││├──┼──────┼────┼──────┼─────┼─────────────┼────┤│7│90年4月26日│董永莉│萬利營造股份│7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36至││││││││137頁││├──┼──────┼────┼──────┼─────┼─────────────┼────┤│8│90年5月9日│董永莉│三興建設股份│2,800,04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38至││││││││139頁││├──┼──────┼────┼──────┼─────┼─────────────┼────┤│9│90年5月9日│董永莉│三興建設股份│2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38、││││││││140頁││├──┼──────┼────┼──────┼─────┼─────────────┼────┤│10│90年5月22日│昶定公司│ 彭賢斌 │170,06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41至││││││││143頁││├──┼──────┼────┼──────┼─────┼─────────────┼────┤│11│90年5月24日│董永莉│吳緯湘│15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44至││││││││145頁││├──┼──────┼────┼──────┼─────┼─────────────┼────┤│12│90年8月3日│吳緯湘│ 許清恭 土地登 │147,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記事業所││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46至││││││││147頁││├──┼──────┼────┼──────┼─────┼─────────────┼────┤│13│90年10月26日│ 劉錦緞 │美逸實業公司│5,050,07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籌備處││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48至││││││││149頁││├──┼──────┼────┼──────┼─────┼─────────────┼────┤│14│91年3月7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份│2,0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50至││││││││151頁││├──┼──────┼────┼──────┼─────┼─────────────┼────┤│15│91年4月9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份│5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52至││││││││153頁││├──┼──────┼────┼──────┼─────┼─────────────┼────┤│16│91年8月13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份│2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54至││││││││155頁││├──┼──────┼────┼──────┼─────┼─────────────┼────┤│17│91年8月20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份│15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54、││││││││156頁││├──┼──────┼────┼──────┼─────┼─────────────┼────┤│18│91年8月26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份│2,0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54、││││││││157頁││├──┼──────┼────┼──────┼─────┼─────────────┼────┤│19│91年9月30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份│3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58、││││││││159頁││├──┼──────┼────┼──────┼─────┼─────────────┼────┤│20│91年10月8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2,100,04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58、││││││││160頁││├──┼──────┼────┼──────┼─────┼─────────────┼────┤│21│92年1月3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6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61、││││││││162頁││├──┼──────┼────┼──────┼─────┼─────────────┼────┤│22│92年1月3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3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61、││││││││163頁││├──┼──────┼────┼──────┼─────┼─────────────┼────┤│23│92年1月8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5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61、││││││││164頁││├──┼──────┼────┼──────┼─────┼─────────────┼────┤│24│92年1月10日│董永莉│ 周王碧 │1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61、││││││││165頁││├──┼──────┼────┼──────┼─────┼─────────────┼────┤│25│92年3月10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份│5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66至││││││││167頁││├──┼──────┼────┼──────┼─────┼─────────────┼────┤│26│92年3月10日│董永莉│ 鄒美富 │3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66、││││││││168頁││├──┼──────┼────┼──────┼─────┼─────────────┼────┤│27│92年7月8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份│2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69至││││││││170頁││├──┼──────┼────┼──────┼─────┼─────────────┼────┤│28│92年7月10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份│39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69、││││││││171頁││├──┼──────┼────┼──────┼─────┼─────────────┼────┤│29│92年10月13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6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72至││││││││173頁││├──┼──────┼────┼──────┼─────┼─────────────┼────┤│30│92年11月10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1,74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74至││││││││175頁││├──┼──────┼────┼──────┼─────┼─────────────┼────┤│31│92年11月10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26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74、││││││││176頁││├──┼──────┼────┼──────┼─────┼─────────────┼────┤│32│92年12月8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2,600,04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77至││││││││178頁││├──┼──────┼────┼──────┼─────┼─────────────┼────┤│33│93年1月6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8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79至││││││││180頁││├──┼──────┼────┼──────┼─────┼─────────────┼────┤│34│93年1月9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65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81至││││││││182頁││├──┼──────┼────┼──────┼─────┼─────────────┼────┤│35│93年1月16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4,950,00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81、││││││││183頁││├──┼──────┼────┼──────┼─────┼─────────────┼────┤│36│93年2月9日│昶定公司│吳緯湘│500,00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84至││││││││185頁││├──┼──────┼────┼──────┼─────┼─────────────┼────┤│37│93年2月10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1,0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84、││││││││186頁││├──┼──────┼────┼──────┼─────┼─────────────┼────┤│38│93年2月10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1,0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84、││││││││187頁││├──┼──────┼────┼──────┼─────┼─────────────┼────┤│39│93年2月12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3,900,05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84、││││││││188頁││├──┼──────┼────┼──────┼─────┼─────────────┼────┤│40│93年2月23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700,06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89至││││││││191頁││├──┼──────┼────┼──────┼─────┼─────────────┼────┤│41│93年2月26日│昶定公司│ 董永生 │1,503,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92、││││││││193頁││├──┼──────┼────┼──────┼─────┼─────────────┼────┤│42│93年3月8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2,0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92、││││││││195頁││├──┼──────┼────┼──────┼─────┼─────────────┼────┤│43│93年3月10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1,2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起訴書誤│││││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92、│繕金額為│││││││196頁│1,200,00││││││││0元│├──┼──────┼────┼──────┼─────┼─────────────┼────┤│44│93年3月10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386,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起訴書誤│││││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92、│繕金額為│││││││197頁│386,000││││││││元│├──┼──────┼────┼──────┼─────┼─────────────┼────┤│45│93年3月15日│美逸實業│和泰聯合會計│333,035│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存摺存款│││││公司│師事務所││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98至200頁││├──┼──────┼────┼──────┼─────┼─────────────┼────┤│46│93年3月15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2,500,04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存摺存款││││││有限公司││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198、199、201││││││││頁││├──┼──────┼────┼──────┼─────┼─────────────┼────┤│47│93年4月8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6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02至││││││││203頁││├──┼──────┼────┼──────┼─────┼─────────────┼────┤│48│93年5月10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4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04至││││││││205頁││├──┼──────┼────┼──────┼─────┼─────────────┼────┤│49│93年6月8日│昶定公司│董永生│1,004,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06至││││││││207頁││├──┼──────┼────┼──────┼─────┼─────────────┼────┤│50│93年6月11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3,200,05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06、││││││││208頁││├──┼──────┼────┼──────┼─────┼─────────────┼────┤│51│93年6月15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2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06、││││││││209頁││├──┼──────┼────┼──────┼─────┼─────────────┼────┤│52│93年7月15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5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10至││││││││211頁││├──┼──────┼────┼──────┼─────┼─────────────┼────┤│53│93年7月20日│昶定公司│董永莉│100,000│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212頁││├──┼──────┼────┼──────┼─────┼─────────────┼────┤│54│93年8月10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3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存摺存款││││││有限公司││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13至215頁││├──┼──────┼────┼──────┼─────┼─────────────┼────┤│55│93年8月18日│昶定公司│黃種坤│9,500,11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匯出款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13、216、217││││││││頁││├──┼──────┼────┼──────┼─────┼─────────────┼────┤│56│93年10月1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145,6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存摺存款│起訴書誤│││││有限公司││取款憑條影本、轉帳證明,偵│繕金額為│││││││卷㈡第218、220、222頁│145,030││││││││元│├──┼──────┼────┼──────┼─────┼─────────────┼────┤│57│94年1月10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1,600,06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存摺存款││││││有限公司││取款憑條影本、轉帳證明,偵││││││││卷㈡第219、221、222頁││├──┼──────┼────┼──────┼─────┼─────────────┼────┤│58│93年11月15日│美逸實業│和泰聯合會計│464,921│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公司│師事務所││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23、││││││││224頁││├──┼──────┼────┼──────┼─────┼─────────────┼────┤│59│93年11月19日│昶定公司│美逸實業股份│4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23、││││││││225頁││├──┼──────┼────┼──────┼─────┼─────────────┼────┤│60│93年11月23日│昶定公司│董永莉│40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26至││││││││227頁││├──┼──────┼────┼──────┼─────┼─────────────┼────┤│61│93年12月3日│昶定公司│董永莉│200,00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存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226、228頁││├──┼──────┼────┼──────┼─────┼─────────────┼────┤│62│93年12月3日│昶定公司│董永莉│120,00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存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226、229頁││├──┼──────┼────┼──────┼─────┼─────────────┼────┤│63│94年1月3日│遠企公寓│美逸實業股份│961,801│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大廈│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30至││││││││231頁││├──┼──────┼────┼──────┼─────┼─────────────┼────┤│64│94年1月3日│萬泰商業│美逸實業股份│671,222│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銀行│有限公司││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30、││││││││232頁││├──┼──────┼────┼──────┼─────┼─────────────┼────┤│65│94年1月13日│美逸實業│和泰聯合會計│539,983│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公司│師事務所││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33、││││││││234頁││├──┼──────┼────┼──────┼─────┼─────────────┼────┤│66│94年2月1日│昶定公司│黃種坤│530,030│昶定公司存摺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37至││││││││238頁││├──┴──────┴────┴──────┴─────┴─────────────┴────┤│合計85,928,602│├──────────────────────────────────────────────┤│註:本判決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3所指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乙存帳戶匯款轉出之資金明細。│└──────────────────────────────────────────────┘附表四: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
00)領取現金金額┌──┬──────┬─────┬────────────────────┬─────────┐│編號│日期│金額│證據清單│備註││││(新台幣)│││├──┼──────┼─────┼────────────────────┼─────────┤│1│89年3月8日│3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0頁││├──┼──────┼─────┼────────────────────┼─────────┤│2│89年4月26日│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1頁││├──┼──────┼─────┼────────────────────┼─────────┤│3│89年8月30日│3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2頁││├──┼──────┼─────┼────────────────────┼─────────┤│4│89年10月3日│2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3頁││├──┼──────┼─────┼────────────────────┼─────────┤│5│89年11月8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4頁││├──┼──────┼─────┼────────────────────┼─────────┤│6│90年1月19日│300,04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5頁││├──┼──────┼─────┼────────────────────┼─────────┤│7│90年1月19日│640,06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5頁││├──┼──────┼─────┼────────────────────┼─────────┤│8│90年1月19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5頁││├──┼──────┼─────┼────────────────────┼─────────┤│9│90年1月30日│121,75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6頁││├──┼──────┼─────┼────────────────────┼─────────┤│10│91年1月14日│87,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7頁││├──┼──────┼─────┼────────────────────┼─────────┤│11│91年7月1日│500,06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8頁││├──┼──────┼─────┼────────────────────┼─────────┤│12│92年4月1日│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9頁││├──┼──────┼─────┼────────────────────┼─────────┤│13│92年4月8日│1,8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49頁││├──┼──────┼─────┼────────────────────┼─────────┤│14│93年1月16日│263,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50頁││├──┼──────┼─────┼────────────────────┼─────────┤│15│93年7月20日│136,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51頁││├──┼──────┼─────┼────────────────────┼─────────┤│16│93年8月18日│18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52頁││├──┼──────┼─────┼────────────────────┼─────────┤│17│93年8月27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53頁││├──┼──────┼─────┼────────────────────┼─────────┤│18│93年12月17日│6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54頁││├──┴──────┴─────┴────────────────────┴─────────┤│合計6,177,910│├──────────────────────────────────────────────┤│註1:本判決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4所指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乙存帳戶盜領之現金明細。│└──────────────────────────────────────────────┘
附表五: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0
00)取款後再轉匯至董永莉帳戶(00000000000000)金額┌──┬──────┬──────┬──────────────────┬─────────┐│編號│轉帳日期│金額│證據清單│備註││││(新台幣)│││├──┼──────┼──────┼──────────────────┼─────────┤│1│87年12月16日│3,0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57頁││├──┼──────┼──────┼──────────────────┼─────────┤│2│87年12月18日│9,0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58頁││├──┼──────┼──────┼──────────────────┼─────────┤│3│88年1月8日│5,0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59頁││├──┼──────┼──────┼──────────────────┼─────────┤│4│88年10月4日│5,0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60頁││├──┼──────┼──────┼──────────────────┼─────────┤│5│89年1月7日│1,0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61頁││├──┼──────┼──────┼──────────────────┼─────────┤│6│89年3月31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62頁││├──┼──────┼──────┼──────────────────┼─────────┤│7│89年4月7日│2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63頁││├──┼──────┼──────┼──────────────────┼─────────┤│8│89年4月19日│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64頁││├──┼──────┼──────┼──────────────────┼─────────┤│9│89年7月27日│4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65頁││├──┼──────┼──────┼──────────────────┼─────────┤│10│89年8月28日│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66頁││├──┼──────┼──────┼──────────────────┼─────────┤│11│90年3月5日│3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67頁││├──┼──────┼──────┼──────────────────┼─────────┤│12│90年3月14日│24,65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67頁││├──┼──────┼──────┼──────────────────┼─────────┤│13│90年8月3日│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68頁││├──┼──────┼──────┼──────────────────┼─────────┤│14│90年8月7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68頁││├──┼──────┼──────┼──────────────────┼─────────┤│15│90年9月5日│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69頁││├──┼──────┼──────┼──────────────────┼─────────┤│16│90年9月27日│12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0頁││├──┼──────┼──────┼──────────────────┼─────────┤│17│90年10月3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0頁││├──┼──────┼──────┼──────────────────┼─────────┤│18│90年10月12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1頁││├──┼──────┼──────┼──────────────────┼─────────┤│19│90年11月2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2頁││├──┼──────┼──────┼──────────────────┼─────────┤│20│90年11月16日│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2頁││├──┼──────┼──────┼──────────────────┼─────────┤│21│90年12月14日│23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3頁││├──┼──────┼──────┼──────────────────┼─────────┤│22│91年1月11日│157,829│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4頁││├──┼──────┼──────┼──────────────────┼─────────┤│23│91年3月7日│125,093│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5頁││├──┼──────┼──────┼──────────────────┼─────────┤│24│91年4月29日│5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6頁││├──┼──────┼──────┼──────────────────┼─────────┤│25│91年7月4日│52,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7頁││├──┼──────┼──────┼──────────────────┼─────────┤│26│91年7月5日│1,0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7頁││├──┼──────┼──────┼──────────────────┼─────────┤│27│92年3月24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8頁││├──┼──────┼──────┼──────────────────┼─────────┤│28│92年4月16日│4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9頁││├──┼──────┼──────┼──────────────────┼─────────┤│29│92年4月17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9頁││├──┼──────┼──────┼──────────────────┼─────────┤│30│92年4月21日│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79頁││├──┼──────┼──────┼──────────────────┼─────────┤│31│92年4月30日│2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80頁││├──┼──────┼──────┼──────────────────┼─────────┤│32│92年5月13日│3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81頁││├──┼──────┼──────┼──────────────────┼─────────┤│33│92年6月13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82頁││├──┼──────┼──────┼──────────────────┼─────────┤│34│92年7月16日│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83頁││├──┼──────┼──────┼──────────────────┼─────────┤│35│92年8月13日│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84頁││├──┼──────┼──────┼──────────────────┼─────────┤│36│92年11月3日│1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85頁││├──┼──────┼──────┼──────────────────┼─────────┤│37│93年3月22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86頁││├──┼──────┼──────┼──────────────────┼─────────┤│38│93年4月19日│18,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87頁││├──┼──────┼──────┼──────────────────┼─────────┤│39│93年5月14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88頁││├──┼──────┼──────┼──────────────────┼─────────┤│40│93年5月27日│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89頁││├──┼──────┼──────┼──────────────────┼─────────┤│41│93年7月27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90頁││├──┼──────┼──────┼──────────────────┼─────────┤│42│93年8月13日│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91頁││├──┼──────┼──────┼──────────────────┼─────────┤│43│93年11月29日│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92頁││├──┼──────┼──────┼──────────────────┼─────────┤│44│94年1月14日│1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293頁││├──┴──────┴──────┴──────────────────┴─────────┤│29,737,572│├─────────────────────────────────────────────┤│註:本判決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5所指自昶定公司上海商銀乙存帳戶匯款轉入董永莉帳戶之資金明細。│└─────────────────────────────────────────────┘
附表六:自昶定公司中國商銀新店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
)取款再轉匯出之金額┌──┬──────┬─────┬─────┬──────┬──────────┬─────┐│編號│日期│匯款人│收款人│金額│證據清單│備註││││││(新台幣)│││├──┼──────┼─────┼─────┼──────┼──────────┼─────┤│1│94年2月2日│美逸實業股│美逸實業股│1,8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存│││││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摺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297││││││││至300頁││├──┼──────┼─────┼─────┼──────┼──────────┼─────┤│2│94年2月1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72,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01至302頁││├──┼──────┼─────┼─────┼──────┼──────────┼─────┤│3│93年12月16日│昶定股份有│黃種坤│4,0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03、306頁││├──┼──────┼─────┼─────┼──────┼──────────┼─────┤│4│93年12月16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取現│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存│││││限公司│金││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303、307頁││├──┼──────┼─────┼─────┼──────┼──────────┼─────┤│5│93年12月6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取現│31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存│││││限公司│金││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303、305頁││├──┼──────┼─────┼─────┼──────┼──────────┼─────┤│6│93年12月2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18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03、304頁││├──┼──────┼─────┼─────┼──────┼──────────┼─────┤│7│93年11月18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35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匯│起訴書誤繕│││││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金額為350,│││││││第308、311頁│000元│├──┼──────┼─────┼─────┼──────┼──────────┼─────┤│8│93年11月12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63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08、310頁││├──┼──────┼─────┼─────┼──────┼──────────┼─────┤│9│93年11月10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2,0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08、309頁││├──┼──────┼─────┼─────┼──────┼──────────┼─────┤│10│93年10月26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4,000,05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12、326頁││├──┼──────┼─────┼─────┼──────┼──────────┼─────┤│11│93年10月22日│董永莉│董永生│505,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12│93年10月22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83,888│書影本,偵卷㈡第312││││││份有限公司││、321至322頁││├──┼──────┼─────┼─────┼──────┼──────────┼─────┤│13│93年10月12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22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12、313頁││├──┼──────┼─────┼─────┼──────┼──────────┼─────┤│14│93年10月12日│ 楊廣發 │鴻侑實業公│201,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司籌備處││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12、314頁││├──┼──────┼─────┼─────┼──────┼──────────┼─────┤│15│93年10月12日│董永莉│鴻侑實業公│2,100,04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司籌備處││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12、315頁││├──┼──────┼─────┼─────┼──────┼──────────┼─────┤│16│93年10月12日│吳緯湘│鴻侑實業公│2,100,04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司籌備處││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12、316頁││├──┼──────┼─────┼─────┼──────┼──────────┼─────┤│17│93年10月12日│ 李德高 │鴻侑實業公│2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司籌備處││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12、317頁││├──┼──────┼─────┼─────┼──────┼──────────┼─────┤│18│93年10月12日│ 李金聲 │鴻侑實業公│2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司籌備處││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12、318頁││├──┼──────┼─────┼─────┼──────┼──────────┼─────┤│19│93年10月12日│ 吳緯邦 │鴻侑實業公│2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司籌備處││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12、319頁││├──┼──────┼─────┼─────┼──────┼──────────┼─────┤│20│93年10月12日│董永莉│美逸實業公│54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12、320頁││├──┼──────┼─────┼─────┼──────┼──────────┼─────┤│21│93年9月13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5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27、330頁││├──┼──────┼─────┼─────┼──────┼──────────┼─────┤│22│93年9月9日│董永莉│美逸實業份│5,800,07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27、329頁││├──┼──────┼─────┼─────┼──────┼──────────┼─────┤│23│93年9月3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2,0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27、328頁││├──┼──────┼─────┼─────┼──────┼──────────┼─────┤│24│93年8月12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655,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31、333頁││├──┼──────┼─────┼─────┼──────┼──────────┼─────┤│25│93年8月6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1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31、332頁││├──┼──────┼─────┼─────┼──────┼──────────┼─────┤│26│93年6月9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1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34、335頁││├──┼──────┼─────┼─────┼──────┼──────────┼─────┤│27│93年4月30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25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36、337頁││├──┼──────┼─────┼─────┼──────┼──────────┼─────┤│28│93年3月16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1,0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38、339頁││├──┼──────┼─────┼─────┼──────┼──────────┼─────┤│29│93年2月24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304,746│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40、341頁││├──┼──────┼─────┼─────┼──────┼──────────┼─────┤│30│93年1月12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1,0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42、343頁││├──┼──────┼─────┼─────┼──────┼──────────┼─────┤│31│93年1月12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1,26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42、344頁││├──┼──────┼─────┼─────┼──────┼──────────┼─────┤│32│93年1月12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16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42、345頁││├──┼──────┼─────┼─────┼──────┼──────────┼─────┤│33│92年11月17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3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存│││││限公司│││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346、349頁││├──┼──────┼─────┼─────┼──────┼──────────┼─────┤│34│92年11月17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4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存│││││限公司│││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346、350頁││├──┼──────┼─────┼─────┼──────┼──────────┼─────┤│35│92年11月4日│董永莉│董永生│79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46、348頁││├──┼──────┼─────┼─────┼──────┼──────────┼─────┤│36│92年10月16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3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存│││││限公司│││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346、347頁││├──┼──────┼─────┼─────┼──────┼──────────┼─────┤│37│92年9月23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3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存│││││限公司│││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351、355頁││├──┼──────┼─────┼─────┼──────┼──────────┼─────┤│38│92年9月16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1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存│││││限公司│││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351、354頁││├──┼──────┼─────┼─────┼──────┼──────────┼─────┤│39│92年9月15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27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存│││││限公司│││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351、353頁││├──┼──────┼─────┼─────┼──────┼──────────┼─────┤│40│92年9月5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2,0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51、352頁││├──┼──────┼─────┼─────┼──────┼──────────┼─────┤│41│92年9月2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1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存│││││限公司│││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356、358頁││├──┼──────┼─────┼─────┼──────┼──────────┼─────┤│42│92年8月22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1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存│││││限公司│││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356、357頁││├──┼──────┼─────┼─────┼──────┼──────────┼─────┤│43│92年5月8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1,0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存│││││限公司│││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359、360頁││├──┼──────┼─────┼─────┼──────┼──────────┼─────┤│44│92年3月20日│董永莉│董永生│2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61、362頁││├──┼──────┼─────┼─────┼──────┼──────────┼─────┤│45│92年1月27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1,7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63、365頁││├──┼──────┼─────┼─────┼──────┼──────────┼─────┤│46│92年1月27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35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63、366頁││├──┼──────┼─────┼─────┼──────┼──────────┼─────┤│47│92年1月16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259,678│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存│││││限公司│││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367、373頁││├──┼──────┼─────┼─────┼──────┼──────────┼─────┤│48│92年1月15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57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67、372頁││├──┼──────┼─────┼─────┼──────┼──────────┼─────┤│49│92年1月14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15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67、370頁││├──┼──────┼─────┼─────┼──────┼──────────┼─────┤│50│92年1月14日│董永莉│ 羅喆 不動產│16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經紀有限公││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司││第367、371頁││├──┼──────┼─────┼─────┼──────┼──────────┼─────┤│51│91年12月18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67、368頁││├──┼──────┼─────┼─────┼──────┼──────────┼─────┤│52│91年12月18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336,78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67、369頁││├──┼──────┼─────┼─────┼──────┼──────────┼─────┤│53│91年12月12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2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74、381頁││├──┼──────┼─────┼─────┼──────┼──────────┼─────┤│54│91年12月12日│昶定股份有│吳緯湘│2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74、382頁││├──┼──────┼─────┼─────┼──────┼──────────┼─────┤│55│91年12月2日│昶定股份有│董永生│2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74、379、380頁│││56│91年12月2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1,000,030││││││限公司│份有限公司││││├──┼──────┼─────┼─────┼──────┼──────────┼─────┤│57│91年11月08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2,0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74、377頁││├──┼──────┼─────┼─────┼──────┼──────────┼─────┤│58│91年11月14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5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74、378頁││├──┼──────┼─────┼─────┼──────┼──────────┼─────┤│59│91年10月30日│昶定股份有│吳緯湘│35,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㈡第││├──┼──────┼─────┼─────┼──────┤374、375、376頁│││60│91年10月30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1,500,030││││││限公司│份有限公司││││├──┼──────┼─────┼─────┼──────┼──────────┼─────┤│61│91年10月2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15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83、384頁││├──┼──────┼─────┼─────┼──────┼──────────┼─────┤│62│91年9月9日│昶定股份有│美逸實業股│2,300,04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85、389頁││├──┼──────┼─────┼─────┼──────┼──────────┼─────┤│63│91年8月29日│董永莉│董永莉│22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85、388頁││├──┼──────┼─────┼─────┼──────┼──────────┼─────┤│64│91年8月27日│董永莉│董永莉│5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85、387頁││├──┼──────┼─────┼─────┼──────┼──────────┼─────┤│65│91年8月8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1,1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85、386頁││├──┼──────┼─────┼─────┼──────┼──────────┼─────┤│66│91年7月15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18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90、392頁││├──┼──────┼─────┼─────┼──────┼──────────┼─────┤│67│91年6月10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1,0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90、391頁││├──┼──────┼─────┼─────┼──────┼──────────┼─────┤│68│91年5月31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15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93、395頁││├──┼──────┼─────┼─────┼──────┼──────────┼─────┤│69│91年5月7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9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93、394頁││├──┼──────┼─────┼─────┼──────┼──────────┼─────┤│70│91年2月4日│昶定股份有│董永莉│5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96、397頁││├──┼──────┼─────┼─────┼──────┼──────────┼─────┤│71│90年4月26日│董永莉│萬利營造股│1,2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份有限公司││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98、400頁││├──┼──────┼─────┼─────┼──────┼──────────┼─────┤│72│90年4月17日│董永莉│潘國聲│8,000,09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398、399頁││├──┼──────┼─────┼─────┼──────┼──────────┼─────┤│73│90年3月20日│董永莉│羅喆不動產│33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顧問有限公││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司││第401、403頁││├──┼──────┼─────┼─────┼──────┼──────────┼─────┤│74│90年1月8日│董永莉│潘國聲│5,000,06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404、406、407頁│││75│90年1月8日│ 陳月雲 │ 李清楓 │28,830│││├──┼──────┼─────┼─────┼──────┼──────────┼─────┤│76│90年1月2日│董永莉│潘國聲│5,000,06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404││││││││、405、420頁││├──┼──────┼─────┼─────┼──────┼──────────┼─────┤│77│89年12月14日│董永莉│潘國聲│5,000,060│存款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418、419頁││├──┼──────┼─────┼─────┼──────┼──────────┼─────┤│78│89年12月1日│昶定股份有│萬利營造股│5,000,070│存款取款憑條及匯款申│││││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請書影本,偵卷㈡第││││││││416、417頁││├──┼──────┼─────┼─────┼──────┼──────────┼─────┤│79│89年11月14日│昶定股份有│三裕建設股│5,000,000│存款取款憑條及匯款申│││││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請書影本,偵卷㈡第││││││││413、415頁││├──┼──────┼─────┼─────┼──────┼──────────┼─────┤│80│88年11月18日│昶定股份有│ 何峻慶 │18,000│存款取款憑條及存款單│││││限公司│││影本,偵卷㈡第411、││││││││412頁││├──┼──────┼─────┼─────┼──────┼──────────┼─────┤│81│88年6月1日│董永莉│董永莉│600,000│存款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卷㈡第││││││││409、410頁││├──┴──────┴─────┴─────┴──────┴──────────┴─────┤│總計90,371,822│├─────────────────────────────────────────────┤│註:本判決附表六即起訴書附表6所指自昶定公司中國商銀新店分行帳戶匯出之資金明細。│└─────────────────────────────────────────────┘
附表七:自昶定公司中國商銀新店分行乙存帳戶(00000000000
)領取現金之金額┌──┬──────┬─────┬─────┬──────────────────┬────┐│編號│日期│銀行摘要│金額│證據清單│備註│││││(新台幣)│││├──┼──────┼─────┼─────┼──────────────────┼────┤│1│88年4月30日│現金提領│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427、428頁││├──┼──────┼─────┼─────┼──────────────────┼────┤│2│88年11月18日│現金提領│38,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429、430頁││├──┼──────┼─────┼─────┼──────────────────┼────┤│3│89年4月7日│現金提領│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429、431頁││├──┼──────┼─────┼─────┼──────────────────┼────┤│6│89年12月1日│現金提領│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432、433頁││├──┼──────┼─────┼─────┼──────────────────┼────┤│9│90年3月5日│現金提領│5,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偵卷㈡第434頁││├──┼──────┼─────┼─────┼──────────────────┼────┤│10│90年3月14日│現金提領│55,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4頁│││││││││├──┼──────┼─────┼─────┼──────────────────┼────┤│11│90年4月10日│現金提領│54,61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4頁│││││││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原審卷五第62頁││├──┼──────┼─────┼─────┼──────────────────┼────┤│12│90年10月18日│現金提領│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5頁│││││││││├──┼──────┼─────┼─────┼──────────────────┼────┤│13│90年11月2日│現金提領│2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5頁│││││││││├──┼──────┼─────┼─────┼──────────────────┼────┤│14│91年2月4日│現金提領│15,019│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6頁│││││││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原審卷五第63頁││├──┼──────┼─────┼─────┼──────────────────┼────┤│15│91年3月22日│現金提領│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7頁│││││││││├──┼──────┼─────┼─────┼──────────────────┼────┤│16│91年3月22日│現金提領│20,875│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7頁│││││││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原審卷五第64頁││├──┼──────┼─────┼─────┼──────────────────┼────┤│17│91年4月10日│現金提領│1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7頁│││││││││├──┼──────┼─────┼─────┼──────────────────┼────┤│18│91年4月22日│現金提領│3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7頁│││││││││├──┼──────┼─────┼─────┼──────────────────┼────┤│20│91年5月7日│現金提領│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8頁│││││││││├──┼──────┼─────┼─────┼──────────────────┼────┤│21│91年5月17日│現金提領│13,3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8頁│││││││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原審卷五第65頁││├──┼──────┼─────┼─────┼──────────────────┼────┤│22│91年5月17日│現金提領│283,62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8頁│││││││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原審卷五第66頁││├──┼──────┼─────┼─────┼──────────────────┼────┤│23│91年5月31日│現金提領│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8頁│││││││││├──┼──────┼─────┼─────┼──────────────────┼────┤│24│91年5月31日│現金提領│16,875│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8頁│││││││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原審卷五第67頁││├──┼──────┼─────┼─────┼──────────────────┼────┤│25│91年6月10日│現金提領│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39頁│││││││││├──┼──────┼─────┼─────┼──────────────────┼────┤│26│91年10月7日│現金提領│3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40頁│││││││││├──┼──────┼─────┼─────┼──────────────────┼────┤│27│91年10月25日│現金提領│2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40頁│││││││││├──┼──────┼─────┼─────┼──────────────────┼────┤│28│91年10月30日│現金提領│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41頁│││││││││├──┼──────┼─────┼─────┼──────────────────┼────┤│29│91年11月27日│現金提領│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41頁│││││││││├──┼──────┼─────┼─────┼──────────────────┼────┤│30│92年1月14日│現金提領│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42頁│││││││││├──┼──────┼─────┼─────┼──────────────────┼────┤│31│92年3月6日│現金提領│2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43頁│││││││││├──┼──────┼─────┼─────┼──────────────────┼────┤│32│92年4月28日│現金提領│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43頁│││││││││├──┼──────┼─────┼─────┼──────────────────┼────┤│33│92年6月2日│現金提領│5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44頁│││││││││├──┼──────┼─────┼─────┼──────────────────┼────┤│34│93年1月12日│現金提領│36,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45頁│起訴書誤│││││││繕時間為│││││││93年1月2│││││││日│├──┼──────┼─────┼─────┼──────────────────┼────┤│35│93年2月25日│現金提領│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46頁│││││││││├──┼──────┼─────┼─────┼──────────────────┼────┤│36│93年9月24日│現金提領│1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47頁│││││││││├──┴──────┴─────┴─────┴──────────────────┴────┤│總計3,538,299│├─────────────────────────────────────────────┤│註1:本判決附表七即起訴書附表7所指自昶定公司中國商銀新店分行帳戶提領現金明細。││註2:起訴書附表7編號4、5、7、8、19所列款項,分別與起訴書附表7編號1、3、2、6及附表6編號││69所列款項重複,應予剔除。│└─────────────────────────────────────────────┘
附表八:自昶定公司合作金庫景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取款再轉匯出之金額┌──┬──────┬─────┬─────┬─────┬────────────┬────┐│編號│日期│匯款人│收款人│金額│證據清單│備註││││││(新台幣)│││├──┼──────┼─────┼─────┼─────┼────────────┼────┤│1│90年2月21日│董永莉│董永莉│3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單││││││││,偵卷㈡第450、451頁││├──┼──────┼─────┼─────┼─────┼────────────┼────┤│2│91年1月16日│董永莉│董永莉│198,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單││││││││,偵卷㈡第450、452頁││├──┼──────┼─────┼─────┼─────┼────────────┼────┤│3│91年2月1日│董永莉│董永莉│5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單││││││││,偵卷㈡第450、453頁││├──┼──────┼─────┼─────┼─────┼────────────┼────┤│4│91年9月2日│董永莉│董永莉│25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單││││││││,偵卷㈡第454、455頁││├──┼──────┼─────┼─────┼─────┼────────────┼────┤│5│91年9月2日│董永莉│美逸實業股│25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單││││││份有限公司││,偵卷㈡第454、456頁││├──┼──────┼─────┼─────┼─────┼────────────┼────┤│6│93年7月2日│ 陳淑惠 │劉威志│1,982,48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單││││││││,偵卷㈡第457、458頁││││││││││├──┼──────┼─────┼─────┼─────┼────────────┼────┤│7│93年8月4日│昶定股份有│三捷大廈管│2,814,997│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單│││││限公司│理維護有限││,偵偵卷㈡第457、459頁││││││公司││││├──┼──────┼─────┼─────┼─────┼────────────┼────┤│8│93年8月4日│昶定股份有│德晟租賃股│1,000,03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單│││││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偵卷㈡第457、460頁││├──┼──────┼─────┼─────┼─────┼────────────┼────┤│9│93年10月1日│昶定股份有│德晟租賃股│3,000,04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及匯款單│││││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偵卷㈡第457、461頁││├──┴──────┴─────┴─────┴─────┴────────────┴────┤│總計10,295,697│├─────────────────────────────────────────────┤│註:本判決附表八即起訴書附表8所指自昶定公司合作金庫景美分行帳戶轉匯之資金明細。│└─────────────────────────────────────────────┘
附表九:自昶定公司萬泰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領取現金之金額┌──┬──────┬───────┬──────────────────┬────────┐│編號│日期│金額│證據清單│備註│├──┼──────┼───────┼──────────────────┼────────┤│1│93年12月16日│1,500,000│昶定公司銀行存摺,偵卷㈡第463頁││││││││││││││├──┴──────┴───────┴──────────────────┴────────┤│總計1,500,000│├─────────────────────────────────────────────┤│註:本判決附表九即起訴書附表9所指盜用昶定公司萬泰商銀帳戶資金明細。│└─────────────────────────────────────────────┘
附表十:董永莉個人轉入昶定公司款項┌──┬────┬─────────────┬───────┬────────┬───────┐│編號│日期│入帳戶│金額│方式│備註│││││(新台幣)│││├──┼────┼─────────────┼───────┼────────┼───────┤│1│87/12/30│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2,005,944│語音轉││├──┼────┼─────────────┼───────┼────────┼───────┤│2│88/04/07│昶定上海商銀乙存│2,000,000│語音轉││├──┼────┼─────────────┼───────┼────────┼───────┤│3│88/04/29│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000,000│語音轉││├──┼────┼─────────────┼───────┼────────┼───────┤│4│88/04/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000,000│語音轉││├──┼────┼─────────────┼───────┼────────┼───────┤│5│88/05/14│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000,000│語音轉││├──┼────┼─────────────┼───────┼────────┼───────┤│6│88/09/16│昶定上海商銀乙存│2,000,000│語音轉││├──┼────┼─────────────┼───────┼────────┼───────┤│7│88/10/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2,000,000│語音轉││├──┼────┼─────────────┼───────┼────────┼───────┤│8│88/10/1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語音轉││├──┼────┼─────────────┼───────┼────────┼───────┤│9│88/11/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語音轉││├──┼────┼─────────────┼───────┼────────┼───────┤│10│88/11/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500,000│語音轉││├──┼────┼─────────────┼───────┼────────┼───────┤│11│88/12/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000,000│語音轉││├──┼────┼─────────────┼───────┼────────┼───────┤│12│88/12/30│昶定上海商銀乙存│56,000│轉帳附存摺影本││├──┼────┼─────────────┼───────┼────────┼───────┤│13│90/02/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00,000│語音轉││├──┼────┼─────────────┼───────┼────────┼───────┤│14│90/02/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00,000│語音轉││├──┼────┼─────────────┼───────┼────────┼───────┤│15│90/02/2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語音轉││├──┼────┼─────────────┼───────┼────────┼───────┤│16│90/05/2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69,000│語音轉││├──┼────┼─────────────┼───────┼────────┼───────┤│17│90/05/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語音轉││├──┼────┼─────────────┼───────┼────────┼───────┤│18│90/05/2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20,000│語音轉││├──┼────┼─────────────┼───────┼────────┼───────┤│19│90/05/3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870,000│語音轉││├──┼────┼─────────────┼───────┼────────┼───────┤│20│90/06/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語音轉││├──┼────┼─────────────┼───────┼────────┼───────┤│21│90/06/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200,000│語音轉││├──┼────┼─────────────┼───────┼────────┼───────┤│22│90/06/19│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00,000│語音轉││├──┼────┼─────────────┼───────┼────────┼───────┤│23│90/12/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000,000│語音轉││├──┼────┼─────────────┼───────┼────────┼───────┤│24│91/04/17│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0,000│轉帳附存摺影本││├──┼────┼─────────────┼───────┼────────┼───────┤│25│91/04/19│昶定上海商銀乙存│30,000│轉帳附存著影本││├──┼────┼─────────────┼───────┼────────┼───────┤│26│91/06/17│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60,000│語音轉││├──┼────┼─────────────┼───────┼────────┼───────┤│27│91/06/1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缺水單││├──┼────┼─────────────┼───────┼────────┼───────┤│28│91/12/3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28,000│語音轉││├──┼────┼─────────────┼───────┼────────┼───────┤│29│92/01/23│昶定上海商銀乙存│200,000│語音轉││├──┼────┼─────────────┼───────┼────────┼───────┤│30│92/01/28│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70,000│語音轉││├──┼────┼─────────────┼───────┼────────┼───────┤│31│92/02/2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820,000│語音轉││├──┼────┼─────────────┼───────┼────────┼───────┤│32│92/03/1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320,000│語音轉││├──┼────┼─────────────┼───────┼────────┼───────┤│33│92/03/1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90,000│語音轉││├──┼────┼─────────────┼───────┼────────┼───────┤│34│92/03/1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200,000│語音轉││├──┼────┼─────────────┼───────┼────────┼───────┤│35│92/03/1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517,000│語音轉││├──┼────┼─────────────┼───────┼────────┼───────┤│36│92/07/2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語音轉││├──┼────┼─────────────┼───────┼────────┼───────┤│37│92/07/30│昶定上海商銀乙存│200,000│語音轉││├──┼────┼─────────────┼───────┼────────┼───────┤│38│92/10/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400,000│語音轉││├──┼────┼─────────────┼───────┼────────┼───────┤│39│92/11/03│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00,000│網路轉帳││├──┼────┼─────────────┼───────┼────────┼───────┤│40│92/11/12│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5,000│網路轉帳││├──┼────┼─────────────┼───────┼────────┼───────┤│41│92/11/20│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40,000│網路轉帳││├──┼────┼─────────────┼───────┼────────┼───────┤│42│92/11/14│昶定中國國際商銀乙存│25,000│附存摺影本││├──┼────┼─────────────┼───────┼────────┼───────┤│43│92/11/27│昶定上海商銀乙存│4,000,000│網路轉帳││├──┼────┼─────────────┼───────┼────────┼───────┤│44│92/12/19│昶定上海商銀乙存│750,000│網路轉帳││├──┼────┼─────────────┼───────┼────────┼───────┤│45│92/12/3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60,000│網路轉帳││├──┼────┼─────────────┼───────┼────────┼───────┤│46│92/12/3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800,000│網路轉帳││├──┼────┼─────────────┼───────┼────────┼───────┤│47│92/12/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500,000│網路轉帳││├──┼────┼─────────────┼───────┼────────┼───────┤│48│93/01/12│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網路轉帳││├──┼────┼─────────────┼───────┼────────┼───────┤│49│93/01/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000,000│網路轉帳││├──┼────┼─────────────┼───────┼────────┼───────┤│50│93/01/16│昶定上海商銀甲存│500,000│網路轉帳││├──┼────┼─────────────┼───────┼────────┼───────┤│51│93/02/1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網路轉帳││├──┼────┼─────────────┼───────┼────────┼───────┤│52│93/02/2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780,000│網路轉帳││├──┼────┼─────────────┼───────┼────────┼───────┤│53│93/03/0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網路轉帳││├──┼────┼─────────────┼───────┼────────┼───────┤│54│93/03/0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網路轉帳││├──┼────┼─────────────┼───────┼────────┼───────┤│55│93/03/0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網路轉帳││├──┼────┼─────────────┼───────┼────────┼───────┤│56│93/03/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500,000│網路轉帳││├──┼────┼─────────────┼───────┼────────┼───────┤│57│93/03/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網路轉帳││├──┼────┼─────────────┼───────┼────────┼───────┤│58│93/03/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網路轉帳││├──┼────┼─────────────┼───────┼────────┼───────┤│59│93/03/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網路轉帳││├──┼────┼─────────────┼───────┼────────┼───────┤│60│93/03/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900,000│網路轉帳││├──┼────┼─────────────┼───────┼────────┼───────┤│61│93/04/09│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網路轉帳││├──┼────┼─────────────┼───────┼────────┼───────┤│62│93/04/13│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600,000│網路轉帳││├──┼────┼─────────────┼───────┼────────┼───────┤│63│93/04/19│昶定上海商銀甲存│600,000│網路轉帳││├──┼────┼─────────────┼───────┼────────┼───────┤│64│93/04/26│昶定上海商銀甲存│56,000│網路轉帳││├──┼────┼─────────────┼───────┼────────┼───────┤│65│93/04/26│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網路轉帳││├──┼────┼─────────────┼───────┼────────┼───────┤│66│93/04/2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300,000│網路轉帳││├──┼────┼─────────────┼───────┼────────┼───────┤│67│93/06/08│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599,000│網路轉帳││├──┼────┼─────────────┼───────┼────────┼───────┤│68│93/06/1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000,000│網路轉帳││├──┼────┼─────────────┼───────┼────────┼───────┤│69│93/06/1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000,000│網路轉帳││├──┼────┼─────────────┼───────┼────────┼───────┤│70│93/06/1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網路轉帳││├──┼────┼─────────────┼───────┼────────┼───────┤│71│93/06/1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800,000│網路轉帳││├──┼────┼─────────────┼───────┼────────┼───────┤│72│93/06/16│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000,000│網路轉帳││├──┼────┼─────────────┼───────┼────────┼───────┤│73│93/06/2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450,000│網路轉帳││├──┼────┼─────────────┼───────┼────────┼───────┤│74│93/06/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922,480│附水單││├──┼────┼─────────────┼───────┼────────┼───────┤│75│93/07/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750,000│附水單││├──┼────┼─────────────┼───────┼────────┼───────┤│76│93/07/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10,000│網路轉帳││├──┼────┼─────────────┼───────┼────────┼───────┤│77│93/07/0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70,000│網路轉帳││├──┼────┼─────────────┼───────┼────────┼───────┤│78│93/07/06│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400,000│網路轉帳││├──┼────┼─────────────┼───────┼────────┼───────┤│79│93/07/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000,000│網路轉帳││├──┼────┼─────────────┼───────┼────────┼───────┤│80│93/07/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700,000│網路轉帳││├──┼────┼─────────────┼───────┼────────┼───────┤│81│93/07/08│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420,000│網路轉帳││├──┼────┼─────────────┼───────┼────────┼───────┤│82│93/08/02│昶定上海商銀甲存│670,000│附水單││├──┼────┼─────────────┼───────┼────────┼───────┤│83│93/08/03│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附水單││├──┼────┼─────────────┼───────┼────────┼───────┤│84│93/08/0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500,000│附水單││├──┼────┼─────────────┼───────┼────────┼───────┤│85│93/08/13│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43,169│附水單││├──┼────┼─────────────┼───────┼────────┼───────┤│86│93/08/27│昶定上海商銀乙存│5,000,000│附水單││├──┼────┼─────────────┼───────┼────────┼───────┤│87│93/09/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63,200│附ATM轉帳單││├──┼────┼─────────────┼───────┼────────┼───────┤│88│93/09/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7,000│附ATM轉帳單││├──┼────┼─────────────┼───────┼────────┼───────┤│89│93/09/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600,000│附水單││├──┼────┼─────────────┼───────┼────────┼───────┤│90│93/09/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5,000│附ATM轉帳單││├──┼────┼─────────────┼───────┼────────┼───────┤│91│93/09/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5,000│附ATM轉帳單││├──┼────┼─────────────┼───────┼────────┼───────┤│92│93/09/30│昶定合庫乙存│3,000,000│附水單││├──┼────┼─────────────┼───────┼────────┼───────┤│93│93/10/0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600,000│網路轉帳││├──┼────┼─────────────┼───────┼────────┼───────┤│94│93/10/0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85,000│網路轉帳││├──┼────┼─────────────┼───────┼────────┼───────┤│95│93/10/0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320,000│網路轉帳││├──┼────┼─────────────┼───────┼────────┼───────┤│96│93/10/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800,000│網路轉帳││├──┼────┼─────────────┼───────┼────────┼───────┤│97│93/11/10│昶定中國國際商銀乙存│3,000,000│附水單││├──┼────┼─────────────┼───────┼────────┼───────┤│98│93/11/29│世峰公司帳戶│2,664,000│附水單││├──┼────┼─────────────┼───────┼────────┼───────┤│99│93/12/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10,000│網路轉帳││├──┼────┼─────────────┼───────┼────────┼───────┤│100│93/12/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729,000│網路轉帳││├──┼────┼─────────────┼───────┼────────┼───────┤│101│94/01/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500,000│附水單││├──┼────┼─────────────┼───────┼────────┼───────┤│102│91/01/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500,000│缺水單││├──┼────┼─────────────┼───────┼────────┼───────┤│103│94/01/1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缺水單││├──┼────┼─────────────┼───────┼────────┼───────┤│104│94/01/19│昶定上海商銀甲存│70,000│網路轉帳││├──┼────┼─────────────┼───────┼────────┼───────┤│105│94/01/19│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網路轉帳││├──┼────┼─────────────┼───────┼────────┼───────┤│106│94/01/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32,000│網路轉帳││├──┼────┼─────────────┼───────┼────────┼───────┤│107│94/01/2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200,000│網路轉帳││├──┼────┼─────────────┼───────┼────────┼───────┤│108│94/01/2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640,000│網路轉帳│││├──┼────┼─────────────┼───────┼────────┼───────┤│109│94/02/03│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網路轉帳││├──┼────┼─────────────┼───────┼────────┼───────┤│110│94/02/04│錄森公司帳戶│476,000│附水單││├──┼────┼─────────────┼───────┼────────┼───────┤│111│94/02/04│昶定上海商銀乙存│520,000│網路轉帳││├──┼────┼─────────────┼───────┼────────┼───────┤│112│94/02/0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500,000│附水單││├──┼────┼─────────────┼───────┼────────┼───────┤│113│94/02/04│錄森公司帳戶│476,000│附水單││├──┼────┼─────────────┼───────┼────────┼───────┤│114│94/02/05│世峰帳戶│666,870│附水單││├──┼────┼─────────────┼───────┼────────┼───────┤│115│94/02/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3,341│附水單││├──┼────┼─────────────┼───────┼────────┼───────┤│116│94/02/15│世峰帳戶│586,659│附水單││├──┼────┼─────────────┼───────┼────────┼───────┤│117│94/02/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網路轉帳││├──┼────┼─────────────┼───────┼────────┼───────┤│118│94/02/22│昶定上海商銀甲存│5,000│語音轉││├──┼────┼─────────────┼───────┼────────┼───────┤│119│92年間│92年吳緯湘股利│60,000│應扣除項列補回││├──┼────┼─────────────┼───────┼────────┼───────┤│120│93/5│93年5月董永莉薪水│15,000│同上││├──┼────┼─────────────┼───────┼────────┴───────┤│││總計│113,380,663│起訴書附表10記載金額11,365,663元││││││,經檢察官更正為113,380,663元(││││││見原審卷二27頁)│├──┴────┴─────────────┴───────┴────────────────┤│證據清單及出處:董永莉銀行存摺、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匯款通知單、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偵查卷一第485至550頁),並經告訴人昶定公司承認(偵查卷㈡第529至530頁)│└──────────────────────────────────────────────┘
附表十一:自美逸公司轉入昶定公司款項┌──┬────┬─────────────┬───────┬────────┬───────┐│編號│日期│入帳戶│金額│方式│備註│││││(新台幣)│││├──┼────┼─────────────┼───────┼────────┼───────┤│1│90/10/30│昶定上海商銀乙存│5,050,000│匯款單││├──┼────┼─────────────┼───────┼────────┼───────┤│2│90/12/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900,000│匯款單││├──┼────┼─────────────┼───────┼────────┼───────┤│3│91/04/1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60,000│匯款單││├──┼────┼─────────────┼───────┼────────┼───────┤│4│91/06/17│昶定上海商銀乙存│250,000│匯款單││├──┼────┼─────────────┼───────┼────────┼───────┤│5│91/07/0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500,000│匯款單││├──┼────┼─────────────┼───────┼────────┼───────┤│6│91/08/15│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000,000│匯款單││├──┼────┼─────────────┼───────┼────────┼───────┤│7│91/12/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800,000│匯款單││├──┼────┼─────────────┼───────┼────────┼───────┤│8│91/12/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00,000│匯款單││├──┼────┼─────────────┼───────┼────────┼───────┤│9│92/01/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864,402│匯款單││├──┼────┼─────────────┼───────┼────────┼───────┤│10│92/11/2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20,000│匯款單││├──┼────┼─────────────┼───────┼────────┼───────┤│11│93/01/20│昶定上海商銀乙存│4,950,000│缺水單││├──┼────┼─────────────┼───────┼────────┼───────┤│12│93/01/2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720,000│匯款單││├──┼────┼─────────────┼───────┼────────┼───────┤│13│93/01/2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70,000│缺水單││├──┼────┼─────────────┼───────┼────────┼───────┤│14│93/06/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500,000│匯款單││├──┼────┼─────────────┼───────┼────────┼───────┤│15│93/06/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600,000│存款單││├──┼────┼─────────────┼───────┼────────┼───────┤│16│93/06/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100,000│匯款單││├──┼────┼─────────────┼───────┼────────┼───────┤│17│93/06/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27,970│缺水單││├──┼────┼─────────────┼───────┼────────┼───────┤│18│93/08/02│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700,000│匯款單││├──┼────┼─────────────┼───────┼────────┼───────┤│19│93/08/09│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700,000│匯款單││├──┼────┼─────────────┼───────┼────────┼───────┤│20│93/08/16│昶定上海商銀甲存│3,200,000│匯款單││├──┼────┼─────────────┼───────┼────────┼───────┤│21│93/09/06│昶定上海商銀甲存│800,000│語音轉││├──┼────┼─────────────┼───────┼────────┼───────┤│22│93/09/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800,000│匯款單││├──┼────┼─────────────┼───────┼────────┼───────┤│23│93/09/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400,000│匯款單││├──┼────┼─────────────┼───────┼────────┼───────┤│24│93/09/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200,000│匯款單││├──┼────┼─────────────┼───────┼────────┼───────┤│25│93/09/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40,000│匯款單││├──┼────┼─────────────┼───────┼────────┼───────┤│26│93/09/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70,000│匯款單││├──┼────┼─────────────┼───────┼────────┼───────┤│27│93/09/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80,000│語音轉││├──┼────┼─────────────┼───────┼────────┼───────┤│28│93/09/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610,000│匯款單││├──┼────┼─────────────┼───────┼────────┼───────┤│29│93/09/30│昶定上海商銀甲存│590,000│匯款單││├──┼────┼─────────────┼───────┼────────┼───────┤│30│93/10/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402,000│語音轉││├──┼────┼─────────────┼───────┼────────┼───────┤│31│93/10/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428,000│語音轉││├──┼────┼─────────────┼───────┼────────┼───────┤│32│93/10/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581,000│語音轉││├──┼────┼─────────────┼───────┼────────┼───────┤│33│93/10/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769,000│語音轉││├──┼────┼─────────────┼───────┼────────┼───────┤│34│93/11/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000,000│語音轉││├──┼────┼─────────────┼───────┼────────┼───────┤│35│93/11/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500,000│匯款單││├──┼────┼─────────────┼───────┼────────┼───────┤│36│93/11/0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500,000│語音轉││├──┼────┼─────────────┼───────┼────────┼───────┤│37│93/11/08│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000,000│匯款單││├──┼────┼─────────────┼───────┼────────┼───────┤│39│92/11/03│昶定上海商銀乙存│725,000│語音轉││├──┼────┼─────────────┼───────┼────────┼───────┤│40│93/12/1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850,000│語音轉││├──┼────┼─────────────┼───────┼────────┼───────┤│41│93/12/16│昶定上海商銀乙存│551,000│缺水單││├──┼────┼─────────────┼───────┼────────┼───────┤│42│93/12/16│昶定上海商銀乙存│9,000│缺水單││├──┼────┼─────────────┼───────┼────────┼───────┤│43│93/12/21│昶定上海商銀甲存│740,000│語音轉││├──┼────┼─────────────┼───────┼────────┼───────┤│44│93/12/31│昶定上海商銀乙存│3,129,744│匯款單││├──┼────┼─────────────┼───────┼────────┼───────┤│45│94/01/04│入林銜錄戶│1,260,000│匯款單││├──┼────┼─────────────┼───────┼────────┼───────┤│46│94/01/0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400,000│匯款單││├──┼────┼─────────────┼───────┼────────┼───────┤│47│94/01/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40,000│匯款單││├──┼────┼─────────────┼───────┼────────┼───────┤│48│94/01/07│昶定上海商銀甲存│1,780,000│語音轉││├──┼────┼─────────────┼───────┼────────┼───────┤│49│94/01/18│昶定上海商銀乙存│300,000│匯款單││├──┼────┼─────────────┼───────┼────────┼───────┤│50│94/01/19│昶定上海商銀甲存│55,000│語音轉││├──┼────┼─────────────┼───────┼────────┼───────┤│51│94/02/14│昶定上海商銀甲存│2,480,000│匯款單││├──┼────┼─────────────┼───────┼────────┼───────┤│52│94/02/22│昶定上海商銀甲存│40,000│語音轉││├──┼────┼─────────────┼───────┼────────┼───────┤│53│94/02/25│昶定上海商銀乙存│280,000│匯款單││├──┼────┼─────────────┼───────┼────────┼───────┤│54│94/03/04│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20,000│匯款單││├──┼────┼─────────────┼───────┼────────┼───────┤│55│94/03/08│昶定上海商銀乙存│70,000│匯款單││├──┼────┼─────────────┼───────┼────────┼───────┤│││總計│56,412,116│││├──┴────┴─────────────┴───────┴────────┴───────┤│證據清單及出處: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匯款通知單、存摺帳戶影本(偵查卷一第424至481頁),並經││告訴人昶定公司承認(偵查卷㈡第531至532頁)│└──────────────────────────────────────────────┘
附表十二:董永莉以支票或他人匯款存入昶定中國商銀乙存帳戶┌──┬──────────┬─────────┬─────────────┬────────┐│編號│日期│金額│方式│備註││││(新台幣)│││├──┼──────────┼─────────┼─────────────┼────────┤│1│89/10/12│5,000,000│支票託收││├──┼──────────┼─────────┼─────────────┼────────┤│2│89/11/15│5,000,000│支票託收││├──┼──────────┼─────────┼─────────────┼────────┤│3│89/11/29│5,000,000│支票託收││├──┼──────────┼─────────┼─────────────┼────────┤│4│89/12/23│5,000,000│支票託收││├──┼──────────┼─────────┼─────────────┼────────┤│5│89/12/22│5,000,000│支票託收││├──┼──────────┼─────────┼─────────────┼────────┤│6│89/12/27│5,000,000│支票託收││├──┼──────────┼─────────┼─────────────┼────────┤│7│89/01/11│5,000,000│支票託收││├──┼──────────┼─────────┼─────────────┼────────┤│8│90/04/12│8,000,000│支票託收││├──┼──────────┼─────────┼─────────────┼────────┤│9│90/04/13│7,000,000│支票託收││├──┼──────────┼─────────┼─────────────┼────────┤│10│90/04/26│2,000,000│支票託收││├──┼──────────┼─────────┼─────────────┼────────┤│11│90/10/05│1,800,000│支票託收││├──┼──────────┼─────────┼─────────────┼────────┤│12│90/10/19│1,000,000│支票託收││├──┼──────────┼─────────┼─────────────┼────────┤│13│91/05/17│200,000│支票託收( 宋進中 / 馬金娥 )││├──┼──────────┼─────────┼─────────────┼────────┤│14│93/11/10│3,000,000│匯款(黃種坤)││├──┼──────────┼─────────┼─────────────┼────────┤││總計│58,000,000│││├──┴──────────┴─────────┴─────────────┴────────┤│證據清單及出處:經告訴人昶定公司承認(偵查卷㈡第533頁)│└──────────────────────────────────────────────┘
附表十三:轉入昶定公司上海商銀甲存帳戶┌──┬──────────┬─────────┬─────────────┬────────┐│編號│日期│金額│方式│備註││││(新台幣)│││├──┼──────────┼─────────┼─────────────┼────────┤│1│91/04/15│50,000│ATM入帳││├──┼──────────┼─────────┼─────────────┼────────┤│2│日期不詳│35,000│ATM入帳││├──┼──────────┼─────────┼─────────────┼────────┤│3│日期不詳│350,000│現金存款││├──┼──────────┼─────────┼─────────────┼────────┤│4│日期不詳│1,000│現金存款││├──┼──────────┼─────────┼─────────────┼────────┤│5│日期不詳│20,000│林時忠││├──┼──────────┼─────────┼─────────────┼────────┤│6│日期不詳│160,000│味根││├──┼──────────┼─────────┼─────────────┼────────┤│7│92/10/31│100,000│ATM入帳││├──┼──────────┼─────────┼─────────────┼────────┤│8│93/06/07│220,000│董永莉││├──┼──────────┼─────────┼─────────────┼────────┤│9│93/06/30│90,000│ATM入帳││├──┼──────────┼─────────┼─────────────┼────────┤│10│93/06/30│180,000│ 馬茹慧 ││├──┼──────────┼─────────┼─────────────┼────────┤│11│93/06/30│200,000│ 黃寶珠 ││├──┼──────────┼─────────┼─────────────┼────────┤│12│93年間│2,058,500│ 黃奕華 ││├──┼──────────┼─────────┼─────────────┼────────┤│13│93/07/02│2,000,000│德晟││├──┼──────────┼─────────┼─────────────┼────────┤│14│93/07/12│100,000│ATM入帳││├──┼──────────┼─────────┼─────────────┼────────┤│15│93/07/20│36,000│現金存款││├──┼──────────┼─────────┼─────────────┼────────┤│16│93/08/05│1,757,000│ 徐建華 ││├──┼──────────┼─────────┼─────────────┼────────┤│17│93/08/13│2,000,000│黃種坤││├──┼──────────┼─────────┼─────────────┼────────┤│18│93/10/18│5,000,000│鴻侑││├──┼──────────┼─────────┼─────────────┼────────┤│19│93/12/14│1,000,000│ 鄭毓明 ││├──┼──────────┼─────────┼─────────────┼────────┤│20│93/12/15│300,000│董永生││├──┼──────────┼─────────┼─────────────┼────────┤│21│93/12/22│100,000│ATM入帳││├──┼──────────┼─────────┼─────────────┼────────┤│22│94/01/25│100,000│ATM入帳-董永莉││├──┼──────────┼─────────┼─────────────┼────────┤│23│94/03/07│330,000│跨行轉入││├──┼──────────┼─────────┼─────────────┼────────┤││總計│16,187,500│││├──┴──────────┴─────────┴─────────────┴────────┤│證據清單及出處:經告訴人昶定公司承認(偵查卷㈡第534頁)│└──────────────────────────────────────────────┘
附表十四:轉入昶定公司上海商銀乙存帳戶┌──┬──────────┬─────────┬─────────────┬────────┐│編號│日期│金額│方式│備註││││(新台幣)│││├──┼──────────┼─────────┼─────────────┼────────┤│1│86/12/12│120,000│支票(琬美公司票貼)││├──┼──────────┼─────────┼─────────────┼────────┤│2│89/08/21│50,000│ATM入帳││├──┼──────────┼─────────┼─────────────┼────────┤│3│89/10/06│5,000,000│支票託收(安泰松山)││├──┼──────────┼─────────┼─────────────┼────────┤│4│89/11/09│5,000,000│支票託收(安泰松山)││├──┼──────────┼─────────┼─────────────┼────────┤│5│90/02/14│100,000│ATM入帳││├──┼──────────┼─────────┼─────────────┼────────┤│6│90/03/02│5,000,000│支票託收(安泰松山)││├──┼──────────┼─────────┼─────────────┼────────┤│7│90/04/26│500,000│朱莉莉││├──┼──────────┼─────────┼─────────────┼────────┤│8│90/04/27│5,000,000│支票託收(安泰松山)││├──┼──────────┼─────────┼─────────────┼────────┤│9│90/05/17│100,000│ATM入帳││├──┼──────────┼─────────┼─────────────┼────────┤│10│90年間│100,000│ATM入帳││├──┼──────────┼─────────┼─────────────┼────────┤│11│90年間│10,000│ATM入帳││├──┼──────────┼─────────┼─────────────┼────────┤│12│90年間│60,000│ATM入帳││├──┼──────────┼─────────┼─────────────┼────────┤│13│90年間│550,000│ 黎美蘭 ││├──┼──────────┼─────────┼─────────────┼────────┤│14│90/05/30│100,000│ATM入帳││├──┼──────────┼─────────┼─────────────┼────────┤│15│90年間│200,000│黃寶珠││├──┼──────────┼─────────┼─────────────┼────────┤│16│90/05/31│5,775│董永生││├──┼──────────┼─────────┼─────────────┼────────┤│17│90/12/14│300,000│朱莉莉││├──┼──────────┼─────────┼─────────────┼────────┤│18│91/02/26│100,000│朱莉莉││├──┼──────────┼─────────┼─────────────┼────────┤│19│91/04/18│40,000│ATM入帳││├──┼──────────┼─────────┼─────────────┼────────┤│20│91/12/31│100,000│ATM入帳││├──┼──────────┼─────────┼─────────────┼────────┤│21│92/11/21│80,000│ATM入帳││├──┼──────────┼─────────┼─────────────┼────────┤││總計│22,515,775│││├──┴──────────┴─────────┴─────────────┴────────┤│證據清單及出處:經告訴人昶定公司承認(偵查卷㈡第535頁)│└──────────────────────────────────────────────┘
附表十五:起訴書未記載而於本案審理中新增部分┌──┬────┬─────────────┬─────┬──────────┬───────┐│編號│日期│項目說明│金額│證據清單│備註│││││(新台幣)│││├──┴────┴─────────────┴─────┴──────────┴───────┤│一、董永莉匯入昶定公司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1│92/1/20│以昶定公司名義匯入昶定上海│2,586,226│1、第一銀行中崙分行│原檢察官補充理││││商銀甲存帳戶││匯款單(原審卷㈤│由書附表I一、││││││第163頁)│編號4││││││2、黃種坤帳號匯出之│││││││匯款單(原審卷㈤│││││││第232至234頁)││├──┴────┴─────────────┴─────┴──────────┴───────┤│二、董永莉匯入昶定公司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2│89/5/11│以現金存入昶定上海商銀乙存│80,000│存款單(原審卷㈤第│原檢察官補充理││││帳戶││164、171頁)│由書附表I二、│││││││編號8│├──┼────┼─────────────┼─────┼──────────┼───────┤│3│90/2/14│以ATM方式轉入昶定上海商銀│100,000│1、董永莉開戶資料(│原檢察官補充理││││乙存帳戶││原審卷㈤第228-2頁│由書附表I二、││││①轉出單位彰化銀行,帳號││)│編號14││││0000000000000000││2、 邱敏忠 開戶資料(│││││②轉出單位彰化銀行,帳號││原審卷㈥第45、46│││││0000000000000000││頁)│││││③轉出單位第七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4│90/5/21│以現金存入昶定上海商銀乙存│120,000│1、存款單(原審卷㈤│原檢察官補充理││││帳戶││第165、173頁)│由書附表I二、││││││2、偵卷㈡第131頁│編號20│├──┼────┼─────────────┼─────┼──────────┼───────┤│5│90/5/29│跨行匯入昶定上海商銀乙存帳│1,800,000│1、匯款單(原審卷㈤│原檢察官補充理││││戶││第166頁)│由書附表I二、││││││2、原審卷㈤第231頁、│編號21││││││卷㈥第52、53頁│││││││3、偵卷㈡第134頁││├──┼────┼─────────────┼─────┼──────────┼───────┤│6│90/8/1│以現金方式存入昶定上海商銀│350,000│1、存款單(原審卷㈤│原檢察官補充理││││乙存帳戶││第166、175頁)│由書附表I二、││││││2、偵卷㈡第136頁│編號27│├──┼────┼─────────────┼─────┼──────────┼───────┤│7│91/12/31│跨行匯入昶定上海商銀乙存帳│350,000│1、原審卷㈤第167頁│原檢察官補充理││││戶││2、原審卷㈥第26、27│由書附表I二、││││││頁│編號31│├──┼────┼─────────────┼─────┼──────────┼───────┤│8│93/2/16│以現金方式存入昶定上海商銀│350,000│1、原審卷㈤第167、│原檢察官補充理││││乙存帳戶││176頁│由書附表I二、││││││2、原審卷㈥第25頁│編號33││││││3、偵查卷第179頁││├──┼────┼─────────────┼─────┼──────────┼───────┤│9│94/2/4│以現金方式存入昶定上海商銀│32,000│1、原審卷㈤第167、│原檢察官補充理││││乙存帳戶││176頁│由書附表I二、│││││││編號37│├──┴────┴─────────────┴─────┴──────────┴───────┤│三、董永莉匯入昶定公司中國國際商銀乙存(帳號00000000000)帳戶│├──┬────┬─────────────┬─────┬──────────┬───────┤│10│90/6/12│以現金方式存入昶定中國國際│990,000│1、存款單。原審卷㈤│原檢察官補充理││││商銀乙存帳戶││第50頁│由書附表I三、│││││││編號1│├──┼────┼─────────────┼─────┼──────────┼───────┤│11│92/1/6│以現金方式存入昶定中國國際│400,000│1、存款單。原審卷㈤│原檢察官補充理││││商銀乙存帳戶││第51頁│由書附表I三、│││││││編號2│├──┼────┼─────────────┼─────┼──────────┼───────┤│12│93/10/12│以現金方式存入昶定中國國際│100,000│1、存款單。原審卷㈤│原檢察官補充理││││商銀乙存帳戶││第52頁│由書附表I三、│││││││編號4│├──┴────┴─────────────┴─────┴──────────┴───────┤│四、董永莉以董永銘名義匯入昶定公司上海商銀乙存(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13│94/1/25│以匯款方式存入昶定公司上海│959,800│1、原審卷㈠第67至69│││││商銀乙存帳戶││頁││├──┴────┴─────────────┴─────┴──────────┴───────┤│五、董永莉以昶定公司名義匯款予昶定公司客戶世峰公司│├──┬────┬─────────────┬─────┬──────────┬───────┤│14│93/11/29│以轉匯方式代昶定公司匯款予│5,000,000│1、原審卷㈠第64至65│││││世峰公司││頁││├──┴────┴─────────────┴─────┴──────────┴───────┤│六、董永莉以 楊從蘭 名義匯入昶定公司上海商銀乙存(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15│92/12/15│以匯款方式存入昶定公司上海│316,970│1、原審卷㈠第79頁│││││商銀乙存帳戶││││├──┴────┴─────────────┴─────┴──────────┴───────┤│合計金額:13,534,996│└──────────────────────────────────────────────┘
附表十六:董永莉補回昶定公司款項明細┌──┬───────────────────┬─────────────┬─────────┐│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1│董永莉以個人名義轉入昶定公司上海商銀甲│113,380,663│細目詳附表十│││存、乙存帳戶│││├──┼───────────────────┼─────────────┼─────────┤│2│董永莉以美逸公司名義轉入昶定公司上海商│56,412,116│細目詳附表十一│││銀甲存、乙存帳戶│││├──┼───────────────────┼─────────────┼─────────┤│3│以支票或他人名義匯款存入昶定公司中國商│58,000,000│細目詳附表十二│││銀乙存帳戶│││├──┼───────────────────┼─────────────┼─────────┤│4│以支票或他人名義匯款存入昶定公司上海商│16,187,500│細目詳附表十三│││銀甲存帳戶│││├──┼───────────────────┼─────────────┼─────────┤│5│以支票或他人名義匯款存入昶定公司上海商│22,515,775│細目詳附表十四│││銀乙存帳戶│││├──┼───────────────────┼─────────────┼─────────┤│6│以轉匯方式代昶定公司匯款予昶定公司客戶│13,534,996│細目詳附表十五│││世峰公司、及以他人名義匯款存入昶定公司│││││上海商銀乙存帳戶│││├──┼───────────────────┼─────────────┼─────────┤││合計金額│280,031,050││└──┴───────────────────┴─────────────┴─────────┘附表十七:
┌──┬─────────────┬────────┬──────────┐│編號│內容│金額(新台幣)│備註│├──┼─────────────┼────────┼──────────┤│1│自劉威志帳戶取款,於94年1│3,000,000││││月18日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2│自美逸公司帳戶取款,於94年│1,900,000││││1月14日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3│自劉威志帳戶取款,於94年1│1,669,900││││月27日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4│自美逸公司帳戶取款,於94年│1,700,000││││2月2日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5│自美逸公司萬泰中和帳戶取款│1,300,000││││,於94年2月4日以汎盟公司名│││││義匯款與潤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