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抗字第10號抗告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98年度重抗字第10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補正,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