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即 黃筱涵 即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聲請人應提出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之全部證明文件。
三、釋明本件更生,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四、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證據證明。
五、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收入(含每月薪資、加班費、獎金等)之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六、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支出(含汽機車保險費及稅金、膳食費、生活費等)之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七、釋明聲請人向朋友借款,每月償還新台幣3,169元之債務,為何未列入債權人清冊(誤載為債務人清冊),及現每月已分期償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債之債務新台幣1,100元,是否已列入前開債權人清冊。如欲列入,請併同繕具在重新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內。
八、釋明本件有何聲請保全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九、財產遭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十一、前與金融機構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商,係何時成立?與何家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每月應清償金額為何(若有未成立協商之金融機構,如何清償債務)?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以上除書面說明並須檢附書面證據。
十二、補提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十三、補提為何積欠大筆債務後還需要機車及汽車兩種交通工具?為何還需租車位?為何還要有第四台?其對於生活之必要性?
十四、保險費究屬於醫療保險?或儲蓄型保險?請提出保單影本為證。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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