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9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日前向第三人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下
簡稱階梯公司)購買語言教材,向原告(原名誠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月2日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消費性商品貸款以支付商品之總價款,
並簽訂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向原告申貸新台幣(下同)
160,265元,約定分35期清償,並自94年9月22日起至97年7
月22日止,每月償還4,579元,約定遲延付款逾30日以上者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並自逾期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自96年3月22日起未
依約還款,已逾期30日以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有貸款
本金77,843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7,843元,及自96年3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20計算之利息。被告固不否認消
費借貸事實,然辯稱:階梯公司已倒閉,無法提供線上教學
,因此拒絕繼續付款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爭執點在於被告得否以其與第三人階梯公司間之契約對
抗原告,經查:
1.按契約雙方間之權利、義務及所生之抗辯,除法律有特別規
定或另有約定外,僅在契約當事人間得為主張,此一債之相
對性原則乃雙務契約本質上當然之解釋。
2.被告向第三人階梯公司購買商品,藉由向原告貸款以支付價
金,屬買賣契約之對價關係,其目的在於交付標的與清償價
金,而原告與被告間,則屬消費借貸契約之資金關係,二者
係不同債之法律關係,若各別法律關係具有瑕疵,基於債之
相對性原則,仍應就個別給付關係分別對基礎關係之當事人
為主張,故被告不得執其與第三人階梯公司間之買賣對價關
係,用以對抗其與原告間之借貸資金關係。故被告自不得以
第三人階梯公司間未提供後續網路教學服務等事由,對原告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而拒絕履行對原告之貸款清償義務。
三、綜上,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既已成立生效,被告又不得以
其與第三人階梯公司間之買賣契約關係對抗原告。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77,843元,
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關於請求給付之金錢在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所
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同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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