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游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利息│付款地│├──┼──────────┼──────┼──────┼────────┼─────────┼───────┤│001│銓億股份有限公司、許│82年1月20日│82年7月20日│4,000,000元│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市○○○路│││ 瑞村 、 蔡恭滄 、 蔡恆華 ││││基本放款利率8.55%│2段111號│││││││加碼年息1.45%計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