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建物所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繼德印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奕旺 訴訟代理人 江俊毅 被告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地上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84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
280元,原告僅繳納1,330元,尚不足158,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谷貞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