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3號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6號原告 葉心伃
送達住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盧映蓉 楊玟 呂珮瑜 石身儀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之0
被告 龔資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林秉賢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