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原告 林秀翠 被告 顧惟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0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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