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57號聲請人 黃賴淑英 代理人 賴松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4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5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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