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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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緝字第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昶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4
61、2019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9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227、2228、2229、2230、2231、2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部分外,其餘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郭昶成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冠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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