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41號原告 賴品蓉 被告 陳志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5,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20元(計算式:2,760元×1/3=9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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