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1號上訴人即被告己○○
庚○○丙○○壬○○甲○○乙○○辛○○兼前列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戊○○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丁○○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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