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浩群指定辯護人陳世昕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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