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浩群指定辯護人陳世昕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00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浩群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伍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更正並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記載「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應更正記載為「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浩群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協商程序所為之自白」。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檢察官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附記事項: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獅城國際專業團隊」之成年人間,就附表編號1至5所載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分別使如附表編號1至5「告訴人/被害人」欄所載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共5人受有損害,均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均分別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5次一般洗錢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00號卷一第193頁),爰依前開規定,及檢察官與被告之協商合意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羅佾德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清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原則不得上訴。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手法內容匯款時間匯款地點遭詐欺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被害人 李炳富 於110年6月7日19時29分,以猜猜我是誰之詐欺手法,至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6月8日11時41分彰化縣彰化市第十信用合作社三民分社100,000元被告國泰世華銀帳戶2告訴人 楊清梅 於110年6月8日12時許,以猜猜我是誰之詐欺手法聯絡告訴人楊清梅配偶 陳酉昌 ,致陳酉昌、楊清梅均陷於錯誤,誤認為親人借款而由楊清梅依指示匯款入該集團提供帳號。110年6月8日13時49分宜蘭縣羅東鎮合作金庫銀行150,000元被告國泰世華銀帳戶3被害人 林湘鈴 於110年6月7日13時許,以猜猜我是誰之詐欺手法,至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6月9日10時16分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台新銀行北師分行250,000元被告國泰世華銀帳戶4告訴人 陳淑燕 於110年6月9日10時許,以猜猜我是誰之詐欺手法詐欺告訴人陳淑燕友人陳酉昌,致陳酉昌、陳淑燕均陷於錯誤,誤認為陳酉昌親人借款而由陳淑燕依指示匯款入該集團提供帳號。1.110年6月9日12時09分2.110年6月9日13時05分新北市板橋區某處以網路銀行匯款1.60,000元2.30,000元被告國泰世華銀帳戶5被害人 陳麗雯 於110年6月8日18時22分許,以猜猜我是誰之詐欺手法,至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6月9日12時34分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某處30,000元被告國泰世華銀帳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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