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唐步英~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士林二十八支局│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壹拾萬元│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