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大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姚大民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分裝袋貳包、分裝秤壹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事實
一、姚大民於八十、八十一、八十四、八十五年間曾犯有違反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預訂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姚大民於假釋期間,即八十九年六月間,復基於概括犯意,先後二次,在臺北市○○區○○路某泡沬紅茶店,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第一次販賣一包價值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第二級毒品予 沈治 施用,復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十七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沈治( 沈治所 涉施用毒品犯行,另已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住處前,賡續同一概括犯意,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交付沈治,並因姚大民行跡可疑,已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跟監,乃在沈治身上扣獲甫購自姚大民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點四0九四公克,再循線趕往姚大民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一住處追捕姚大民,並扣獲姚大民所有,用以秤重、分裝毒品以供販賣之秤一個,預備供分裝毒品之分裝袋二包,及現金二千元等犯罪所得之物,並有姚大民所有,供自己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姚大民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訴之犯行,辯稱伊係為沈治購買毒品云云,經查:(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沈治於檢察官偵查中指證其所被警扣獲之毒品係向被告購買等語,有檢察官偵查筆錄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九號偵查卷宗可憑(見該偵查卷宗第十五頁背面偵查筆錄),且於警訊中亦陳稱於八十九年六月初,在臺北市○○路之泡沬紅茶店,曾以五百元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此次係第二次向被告購買等語(見該偵查卷宗第五頁第三、四行警訊筆錄),本院已經調取前開偵查卷宗查閱明確;(二)又前開證人沈治被警捕獲後,經檢察官向本院將沈治送觀察勒戒結果,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憑,而證人沈治所有被警扣得,疑似毒品之證物,經送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一份,附於本院刑事卷宗可據;(三)此外,復有被告所有預備用以分裝毒品之分裝袋二包,用以分裝毒品之秤一個,及販賣毒品所得現金二千元扣案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犯行,不僅時間密接,且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例,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於八十、八十
一、八十四、八十五年間曾犯有違反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預訂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被告於假釋期間,即再犯本件之罪,雖倖未構成累犯,仍足認被告素行不佳,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附於本院刑事卷宗可稽,此次犯罪所得雖非至鉅,但其販毒行為對社會戕害甚深,及其犯罪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被告所有用以秤重、分裝毒品之秤一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現金二千元係被告販賣毒品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應依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沒收之,扣案被告所有包裝袋二包,未經使用,係供犯罪預備用之物,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至於經警分別在被告住所及證人沈治身上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一包,前者係供被告自己施用,後者係證人沈治所有,著不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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