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之住所地係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五樓,係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轄區;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填載不實事項於其所經營之登利藥局(設於台北市○○區○○路○○○號一樓)員工八十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會計憑證之行為,其行為地不明,而被告係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持上開憑證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申報,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一份在卷可按(偵查卷第六至七頁間),其行使之行為地在台北市萬華區,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是故,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應按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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