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三樓被告甲○○住桃園縣中右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即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守煌
法官邱滋衫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