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奕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
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1個月內
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2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
元違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