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26號原告 林娜娜 被告 郭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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