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09號聲請人 陳瀅 如相對人 陳慧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5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票據(包括過去所負債,現在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最高限額內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5月2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慧環,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陳慧環於103年3月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774,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至103年7月5日由其友人 林崑興 代為清償部分金額2,974,000元。詎債務人自103年7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00,000元及自103年5月23日起依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乾溝子││178-45│建│477│556/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369│乾溝子段178-45│住家用│第4層:│陽台:│全部││││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07.75│16.51││││├───────┤共8層│合計:107.75│花台:1.78│││○○○區○○○街21││││││││號4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乾溝子段5381建號,面積:907.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56/100000。│└───────────────────────────────────────┘